2022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pdf
《2022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pdf(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英国海上保险法( 一九六年 ) 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 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 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 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第二条( 一) 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 或商业习惯, 扩展其范围, 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 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 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 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 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第三条( 一) 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 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甲、 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
2、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 “受保财产”。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8 页赔偿责任可能者。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保险利益第四条( 一) 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 凡
3、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 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 , “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第五条( 一) 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 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 关系地位之人, 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第六条( 一) 在保险契约订立时, 被保人对于标的
4、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8 页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 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第七条( 一) 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 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
5、保险利益,得为保险。第八条一部分利益,无论其性质若何,均得保险。第九条( 一) 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契约,享有利益得为再保险。( 二) 除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 原被保险人, 对于再保险, 并无任何权利或利益。第十条以船舶抵押或积货抵押之贷款人, 对于贷出之款,享有保险利益。第十一条船长或船员,对各该金,享有保险利益。第十二条关于预付运费, 其预付人如因损害不能收回时, 应享有保险利益。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享有保险利益。第十四条( 一) 以标的物抵押时,出押人,对于价值之全部,享有保险利益。其受押人之保险利益,仅限于业已到期及将来到期之押款部分。( 二) 受押人,受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6、得为自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8 页之利益,为之保险。( 三) 从第三者对于标的物之消灭, 认诺赔偿时, 其所有人对于标的物, 仍享有全部价值之保险利益。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于标的物让与或移转时,其保险契约之权利, 除于受让人明白或当然同意移转外,并不因之转让。本条之规定,对于依法应为移转之权利,并无影响。保险价额第十六条除保险契约对于价值明有规定外, 标的物之保险值额应依下列标准认定之:( 一) 关于船舶保险,其保险价额,应以责任开始时之价值为标准。 包括属具,给养品,船员,物料,船员薪资,
7、垫款,及其他航程开始时之必须费用,与保险费;如船舶系轮船时,其价值,应包括机器,锅炉,窝煤,引擎,物料;于船舶经营特别商业时,并包括其特别设备。( 二) 关于运费保险, 无论运费系属预付者与否, 其保险价额, 为被保险人名下所应负担之运费总数,连同保险费。( 三) 关于货物保险, 其保险价额为被保财物之成本,连同一切运送费用, 及保险费。( 四) 关于其他标的物保险, 其保险价额为被保险人在契约责任开始时,所应负之数额连同保险费。告知及陈述第十七条海上保险契约之基础, 系忠诚信实,倘一方不顾绝对的忠诚信实,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8、-第 4 页,共 28 页他方得宣告是项契约失效。第十八条( 一) 在契约订立前,被保险人应依本条之规定,将其所知之重要有关情节,尽量告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应认为明了由通常事务中,所应明了之一切事务,如被保险人未为是项告知时,保险人得宣告契约失效。( 二) 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 关于确定保险费之事项, 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事项,均认为重要有关系情节。( 三) 未经保险人发问时,下列情节无须告知。( 甲) 关于减少危险之情节者。( 乙) 关于保险人应为明了之情节者, 凡彰明公开之事项, 及保险人由普通事务中所应明了之事项,均系保险人应认为明了之情约。( 丙) 关于保险对于某项事务之报告,有表示免
9、除之情节者。( 丁) 关于因明示或默示特别条款之规定,其情节无须赘为告知者。( 四) 关于某项未经告知之情节,是否为重要有关系之情节,乃系事实问题,于每件事项发生时认定之。( 五)“情节”包括被保险人收受之消息,及报告。第十九条除依前条规定无须告知之情节外, 如保险系保险人之代理人辩理者,该代理人对于下列情节应行告知。( 甲) 该代理人所用明了之一切重要有关情节。凡代理人由通常事务中所应明了之事项及收受报告之事项,均应认为该代理人所应明了之情节并应告知。( 乙) 被保险人所应告知之一切重要有关系情节,但于某项重要有关系情节,到达代理人时,业经迟误,不及转为告知者,不在此限。精选学习资料 - -
10、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8 页第二十条(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在契约订立前, 于接洽时, 向保险人所为之一切重要有关系陈述,务须真实。否则,保险人得宣告契约失效。( 二) 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 关系确定保险费之陈述, 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陈述,均认为重要有关系陈述。( 三) 所为之陈述,不外关于事实方面,或关于希望,相信方面。( 四) 凡关于事实之陈述,与实际事实,大致相符者,即认为真实陈述,换言之,即陈述事实,与实际事实之差异,由谨慎保险人视之,认为无重要关系,即认为真实陈述。( 五) 凡关于希望,相信之陈述,系由于诚恳
11、发表者,即应认为真实陈述。( 六) 所有陈述者,在契约订立前,均得撤回之,更正之。( 七) 关于某项陈述, 是否为重要有关系之陈述。 乃系事实问题, 于每件事项发生时,认定之。第二十一条海上保险契约, 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 经保险人接受后, 即认为成立,该契约之是否业经填发,固非必须要件。但为证明要约之业经成立,所有允证单,临时保单,或其他简单契约之条件, 均得引为参考, 虽未经粘贴印花者,亦发生效力。保险契约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律另有规定外, 所有约定条款未在本法所规定之海上保险契约内注明者,与不发生效力,保险契约得在契约成立时,或成立后积发。第二十三条保险契约应载明下列事项:精选学习资料 -
12、-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8 页( 一) 被保险人或要保人之姓名。( 二) 保险标的物,及其所保险之性质。( 三) 保险责任之起迄时间,均依属于航程者,或属于期间者确定。( 四) 保险金额。( 五) 保险人姓名。第二十四条( 一) 保险契约应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于保险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者盖印公司图章时, 亦为合格, 但本条之规定不应释为, 必须股份有限公司盖印公司图章。( 二) 保险契约有二个以上保险人承保签署者,除在契约别有规定外, 每一个承保签署对于被保险人为独立的契约。第二十五条( 一) 对于标的物之保险契约, 如系由某
13、地起至某地止者, 是为航程保险契约;如系固定期间者, 是为期间保险契约。 同一个保险契约中, 得合并规定航程或期间之责任。( 二) 依照一九一年财政法第十一条,期间保险契约,凡超过十二个月者,概为无效。第二十六条( 一) 保险标的物应在海上保险契约标记明白,其标记应大致清楚无讹。( 二) 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利害关系之性质,或程度,无须注明契约内。( 三) 保险契约对于保险标的物, 用普通名词标记者, 应释为,被保险人之利害关系,均在保险范围之内。( 四) 于援用本条各项规定时,关于保险标的物,标记之习惯,应注意及之。第二十七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14、- - - - - -第 7 页,共 28 页( 一) 保险契约分为保险价额确定,与不确定,两种。( 二) 保险价额确定契约, 即标的物之价额业经双方同意, 并经载明于保险契约者。( 三)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有欺骗情形外,保险契约所载明之价额,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应绝对的认为保险标的物之保险价额。嗣后如发生全部或一部分灭失时均以此为计算标准。( 四) 除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 契约内所载明之价额, 于计算假定完全灭失时,并不能认为绝对的保险价额。第二十八条保险价额不确定契约, 即保险标的物之价额, 并未载明契约者, 于标的物价额须为确定时,除受保险金额之拘束外,得依本法前开规定确定之。第二十九条
15、( 一) 流动保险契约所载明者, 均系普通条款,其船舶名称,或其他特别标记,嗣后补充声明之。( 二) 补充声明手续,得在契约上背书或以其他习惯上通用之方法为之。( 三) 除保险契约别有规定外, 是项补充声明次序, 应依航驶或装货之次序为之。关于货物之补充声明,包括契约所载,应交之货物批数,所有货物或其他财物之价值,务须照实声明,但是项声明,由于非恶意原事发生遗漏,或错误时,于到达或发生损害后,仍得更正之。( 四) 除契约另有规定外, 于到达或发生损害后, 始为价额之声明者, 是项保险契约,应以保险价额不确定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16、- -第 8 页,共 28 页第三十条( 一) 契约之格式,得依照本法第一附件方式定之。( 二) 除本法或契约别有规定外,本法第一附件,所载明之名词、字义,依其应有之意义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 保险之保险费,未经预为约定者,应为相当保险费。( 二) 保险之保险费, 经约定于某项情节发生, 应为增加保费时, 嗣某项情节业已发生,而增加之保费,尚未经约定者,应增加相当保险费。复保险第三十二条( 一) 于被保险人为同一危险同一利益无论为全部分,或一部分,取得两个以上保险契约,而保险金额总数超过本法所准许之赔偿数额时,是为复保险。( 二) 于保险为复保险时( 甲) 除契约别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得依其自
17、选之次序,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所收受者,不得超过本法所准许赔偿数额。( 乙) 如被保险人请求, 所根据之契约, 系保险价额确定者, 凡被保险人由感他保险价额不确定契约项下,所收得之款,亦应合并加入计算。( 丙) 如被保险人请求, 所根据之契约, 系保险价额不确定者, 凡被保险人由其他保险契约项下所收得之款,于计算保险价额时,应合并加入计算。( 丁) 如被保险人所收受之赔款, 超过本法所准许数额时, 该被保险人对于是项超过数额,立于暂为管财人之地位,是项数额,应比例返还各保险人。特约条款第三十三条( 一) 以下数条之特约条款, 应释为允诺性质, 换言之,对被保险人负责允许,精选学习资料 - -
18、-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8 页某项特定事项发生或绝对的不发生时,或某项情节必定履行时或某项特定事实之是否存在时,是谓之允许性质。( 二) 特约条款,分为明示的,或默示的。( 三) 依照上面解释, 特约条款对于承保之险, 无论发生重要关系与否, 均应准确履行。 倘未为准确履行时, 除契约别有规定外, 保险人所负之义务自特约条款违背之日起,应为免除,但关于该日以前之义务,并不发生影响。第三十四条( 一) 如情势变更, 契约之特约条款不能适用时,或法令变更, 是项特约条款为不合法时,该特约条款,得免除履行。( 二) 于保证条款违背后, 被
19、保险人不得提出在损害发生前,业经弥补或履行之抗辩。第三十五条( 一) 明示之特约条款, 得以任何字句为之, 凡能表示特约意思者, 即为合格。( 二) 明示之特约条款,必须在契约内,或契约所附属文件内书明。( 三) 明示之特约条款并非排除默示特约条款之意,但与之完全不相容者, 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 一) 于被保财产,无论为船舶,或货物,业经明白特约,为中立性质时,是项财物,在责任开始时起,即应为中立性,在责任负担期间,被保险人应竭力保存其中立性。( 二) 于船舶业经明白特约,为中立性时,被保险人应竭力保存其中立性质,并应保证该船舶之证明文件,均为合格,换言之,该船舶所携带文件,必须能证明精选学
20、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8 页其中立性质,并不得伪造,或隐匿情事,倘因违背上开情节,致发生损害时,保险人得宣告保险契约失效。第三十七条关于船舶国籍, 或关于在保险责任期间船舶国籍之不变更,并不在默示特约条款范围之内。第三十八条于保险标的物业经特约, 在其特定日期为完好, 或平安状态时, 如在该日任何时间,系完好或平安者,即应认为与特约条款符合。第三十九条( 一) 关于航程保险契约, 船舶在航程开始时, 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 对于是项航程危险,有航海安全能力。( 二) 如保险责任开始, 系在船舶停泊某港时, 应认为业
21、经默示特约, 在所保之危险开始时,该船舶对于该港之普通危险,有相当之设备。( 三) 于保险契约所注明之航程为数段,而在每段, 船舶均需不同之准备, 或设备时,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在每段之开始,船舶对于该段之准备设备,均有航海安全能力。( 四) 如船舶之设备, 大致能抵抗保险范围内危险时,该船舶即认为有航海安全能力。( 五) 关于期间保险契约, 并非默示特约, 船舶在所有地位, 均有航海安全能力,但经被保险人同意,于船舶驶入海中时,而无航海安全能力者,因此所发生之损害,保险人不负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8
22、 页第四十条( 一) 关于货物,或其他动产之保险契约, 并非默示特约, 是项货物,或动产,有航海安全能力。( 二) 关于货物或其他动产之航程保险契约,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 不仅运送之船舶享有航海安全能力,并应有运送是项物品之设备。第四十一条保险之冒险事项, 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系合法者, 被保险人应力在保险期间内,使之继续合法。航程第四十二条( 一) 于标的物投保航程保险, 经在契约内载明, 由某地开始或在某地者, 在订约时,该标的物并不必须已在该地,但双方应认为了解,在相当期间内,是项冒险必须开始,否则,保险人得宣告契约失效。( 二) 如是项迟延情节, 业于订约前保验人明了者, 或放弃权利主张
23、者, 上开了解,得认为不存在。第四十三条船舶驶去之地点, 业在契约载明者, 如未在该载明之地点驶去时, 保险契约应不发生责任。第四十四条船舶之目的港, 业在契约载明者, 如未驶向该载明之目的港时,保险契约应不发生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8 页第四十五条( 一) 于保险责任开始后, 船舶自由更换契约所载明之目地时,是谓之更换航程。( 二) 如航程更换,除契约另有规定外,由更换航程之决定业经表示履行时起,保险人之责任应为免除, 并不因在灭失发生时, 该船舶仍实际在契约所预定之航线内,而发生差异之结果。第四十
24、六条( 一) 如船舶无合法理由, 变更契约内所了解之航程时,由变更之时间起, 保险人之责任应为免除, 并不因在灭失发生前, 业经恢复原定航线, 而发生差异之结果。( 二) 于有下列情形内明白规定之航线经离去者。甲、契约内所明白规定之航线经离去者。乙、如航线未经在契约明白规定时,该习惯上应驶之航线经离去者。( 三) 如变更航程仅系意念, 并未实施, 自不发生变更之结果, 必须实际上有变更航程之表现,保险人始得免除契约之应负之责任。第四十七条( 一) 于契约内载明数个卸载港时, 船舶得开往所有载明之港地或其他港地之一,除因习惯或其他充分理由外,船舶应依契约载明之港地,次序,顺序开往各港地,否则即认
25、为变更航程。( 二) 于契约未经载明卸载港名称, 而仅载明在某区域之各卸载港时,除因习惯或其他充分理由外, 船舶应依区域内地段之序次,开往各卸载港, 否则即认为变更航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8 页第四十八条关于航程保险契约所之冒险航程,应于相当期间履行, 如无合法原因, 未为履行时,由迟延达于显无理由时起,保险人之责任即为免除。第四十九条( 一) 因下列情形,致契约内所了解之航程变更或航程之开始迟延时,应认为有理由。甲、经契约以特定条款所许可者。乙、为船长及船东不可抗力之情节所致者。丙、为履行明示或默示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2022 英国 海上 保险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