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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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版 ) 一、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 2号;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方法汇发200752号;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1. 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 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 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
2、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办理名录登记手续。7. 外汇局长期留存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确认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备查。名录变更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1. 属地管理原则。2. 相关材料1.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2. 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 28 页2 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 。是否完整、真实。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3. 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注销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1) 定期通过工商、 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2) 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3) 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4) 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属地管理原则1.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2. 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3.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 年备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8 页3 二、数据处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1.中华人民
5、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 2号。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 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2. 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修正:(1) 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 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3. 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
6、如需修改或删除, 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 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外汇局按以下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 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2) 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书面向总局申请, 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2. 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1) 企业代码为空;(2) 进口日期为
7、空;(3)出口日期为空;(4) 贸易方式为空;(5) 币种为空; (6) 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 超代码范围。4. 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无法修正的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5. 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6. 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8 页4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同上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
8、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外汇局按以下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1) 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 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数据, 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2) 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相关数据。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1.中华人民
9、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 21.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2.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1.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2. 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
10、为1101。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2. 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1.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符合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金融
11、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 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2) 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 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8 页5 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
12、查账户。4.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 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2.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3.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
13、际支付需要使用。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 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 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 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 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四、企业报告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8 页6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1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 2号。1.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 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 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2.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 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 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3. 上述 1、2
15、 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 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4. 对于按上述1、2 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 属地管理原则。2. 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假设因企
16、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 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假设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1. 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
17、“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 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假设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B 类和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4. 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 年备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8 页7 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1. 对于以 90 天以上不含 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
18、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2.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含信用证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假设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 对
19、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假设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1.90 天以上信用证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 天以上。2. 对于已报告90 天以上信用证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口后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管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
20、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 对于已报告的90 天以上不含信用证业务信息,假设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4.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5. 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8 页8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1.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
21、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3. 上述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收款或付款后30 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4. 对于按上述1、 2 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
22、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 属地管理原则。2. 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假设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 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假设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
23、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1. 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后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 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假设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
24、进行相应处理。 3.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 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8 页9 差额业务报告同上1.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2. 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
25、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 对于差额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没有报告的,企业确有报告需要,可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报告的事项及内容;(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 属地管理原则。2. 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差额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 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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