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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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 XX-XXX-2019备案号JXXXXX-XXX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 言 感谢你的观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821 号) 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广
2、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程共分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开挖工程、地基处理、防水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管线工程、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运行维护。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 57 号文德大厦北 20 楼 邮政编码:530028),供以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组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3、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排列不分先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戈祥林、何震华、唐际宇、杨鼎、林忠和、向远鹏、郑丽丽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排列不分先后):梁海波、李昌泽、曾宏强、吴剑兵、王鎏恒、许松宜、李华明、刘玄、陈柯、丁建忠、吴同昌、张皆科、陆仕颖、周东升、李书文、黄平祖、戚世锋、蓝宇、蒙志成、蒙振华、欧茂武、王建军、解威威、刘卓、刘营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
4、3 基本规定34 开挖工程44.1 一般规定 44.2 明挖工程 44.3 暗挖工程 54.4 基坑支护工程 84.5 地下水控制104.6 基坑安全监测 105 地基处理125.1 一般规定 125.2 处理方法 125.3 换填地基施工 125.4 复合地基施工 135.5 桩基础施工136 防水工程146.1 一般规定 146.2 防水材料 146.3 细部构造 157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177.1 一般规定 177.2 模板工程 177.3 钢筋工程 197.4 混凝土工程208 装配式结构工程 248.1 一般规定 248.2 构件制作、运输与存放248.3 安装准备 27感谢你
5、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8.4 安装与连接288.5 成品保护 299 附属设施工程309.1一般规定309.2消防系统319.3通风系统349.4供电系统369.5照明系统379.6 监控与报警系统409.7 排水系统 419.8 标识系统4410 管线工程4510.1 一般规定4510.2 给水、再生水管道4610.3 排水管4810.4 燃气管道4810.5 热力管道4910.6 电力电缆5010.7 通信线缆5311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5611.1 施工安全5611.2 环境保护5812 运行维护5911.1 基本规定5911.2 标识系统60引用标准目录67条文说明67感谢你的观看1 总则
6、1.0.1 为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1.0.3 本规范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 尚应按设计文件执行。1.0.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镇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2 干线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
7、式建设的综合管廊。2.0.3 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utility 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2.0.4 缆线管廊cable trench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 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0.5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 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2.0.6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2.0.7 舱室compartment
8、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2.0.8 管线分支口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0.9 通风口air vent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2.0.10 投料口manhole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并满足人员出入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2.0.11 集水坑sump pit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2.0.12 盾构shield盾构掘进机的简称,是在钢壳体保护下完成隧道掘进、拼装作业,由主机和后配套组成的机电一体化设备。2.0.13 顶管施工技术pipe jac
9、king在不开挖地表的情况下,利用液压顶进工作站从顶进工作坑将待铺设的管道顶入的施工技术。2.0.14 浅埋暗挖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5 安全标识safety mark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的标识。3 基本规定3.0.1 承担综合管廊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施工检验制度。3.0.2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10、。3.0.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并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3.0.4 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有关标准要求,根据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构(建)筑物等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前应进行下列调查研究:1 施工界域内地形、地貌、构(建)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3 工程用地、拆迁、交通运输、交通疏导及其环境条件,特别是交叉口部位周边的环境;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
11、电和其他动力条件;5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殊物资情况;6 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7 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3.0.5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3.0.6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0.7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吊装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12、。3.0.8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9 管廊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4 开挖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7 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基坑侧壁地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确定。4.1.2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4.1.3 综合管
13、廊工程基坑(槽)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4.1.4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既有建(构)筑物等应制定相应专项施工方案, 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4.1.5 土石方爆破和拆除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4.1.6 土方工程施工前,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或开挖面以下不小于 500 。4.1.7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件与原设计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 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
14、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4.2 明挖工程4.2.1 综合管廊土方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有关规定。4.2.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
15、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3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4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5 围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4.2.3 当施工中采用边坡防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和本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4.2.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 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4.2.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
16、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4.2.6 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槽)的措施。4.2.7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曲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4.2.8 土方开挖至基底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形成记录。4.3 暗挖工程4.3.1 暗挖工程常用盾构法、顶管法等施工方法等。4.3.2 综合管廊浅埋暗挖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4.3.3
17、 暗挖施工场地应做出部署,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对风、水、电等设施应作出统一安排。盾构法施工4.3.4 在隧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2 施工沿线的环境、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的调查报告;3 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资料和工程技术要求文件;4 工程施工有关合同文件。4.3.5 盾构掘进施工前,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1 记录各工作井井位里程及坐标;2 记录洞门钢圈制作精度和安装后的标高、坐标;3 进行盾构组装、调试与验收;4 盾构基座、负环管片和反力架等设施及定向测量数据的检查验收;5 准备预制管片;6 准备盾构掘进施工的各类报表。4.3.6 综合管廊盾构法的施
18、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 的有关规定。4.3.7 盾构组装、调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设计的主要功能及验收大纲分系统逐项进行验收。4.3.8 盾构掘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盾构掘进施工划分为始发、掘进和接收三个阶段,施工中应根据每个阶段施工特点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应满足质量及环保要求;2 应在盾构起始段 50100m 进行试掘进,并根据试掘进调整、确定掘进参数;3 盾构掘进施工必须严格控制排土量、盾构姿态和地层变形;4 盾构掘进至一个管片环宽度时,应停止掘进,进行管片拼装。管片拼装时,应采取措施保持土仓内压力,防止盾构后退;5 盾
19、构掘进过程中必须对成环管片与地层的间隙充填注浆;6 盾构掘进过程中应保持盾构与配套设备、抽排水与通风设备、水平运输与垂直提升设备、泥浆管道输送设备、供电系统等正常运转,并保持盾尾密封。4.3.9 管片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管片和防水密封条;2 应根据上一衬砌环姿态、盾构姿态、盾尾间隙等确定管片排序,并应按拼装工艺要求逐块拼装,并及时联结成环;3 拼装管片时,拼装机作业范围内严禁站人;4 对管片及防水密封条应进行验收,并应按拼装顺序存放;对上一衬砌环面应进行质量检查;5 对拼装机具和材料应进行检查;6 应严格控制盾构千斤顶的压力和伸缩量,并应保持盾构姿态稳定;7 管片连接螺栓
20、紧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拼装管片时应防止管片及防水密封条损坏;8 对已拼装成环的衬砌环应进行椭圆度抽查,确保拼装精度;9 在曲线段拼装管片时,应使各种管片在环向定位准确,隧道轴线应符合设计要求。4.3.10 盾构掘进施工,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量测系统,对地层及临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盾构施工须确保盾构刀盘前方开挖面的稳定,做好掘进方向的控制,确保隧道轴线符合设计要求。4.3.11 盾构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正面土压平衡调整值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如停歇时间较长,必须及时封闭正面土体。4.3.12 盾构壁后空隙应充填密实。采用注浆充填时,注浆后应将壁孔封闭;
21、采用同步注浆时,各注浆管应同时注浆。注浆浆液根据地质、地面荷载及变形速度等条件选用,配合比经现场试验确定。4.3.13 盾构到达前,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盾构到达前 100m,必须对盾构轴线进行测量、调整。盾构到达时应按预定的专项方案施工。4.3.14 盾构调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盾构调头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观察设备转向状态,避免方向偏离或设备碰撞。4.3.15 当刀具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或地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刀具更换,刀具更换宜分期分批进行。刀具更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确保作业安全。顶管法施工4.3.16 综合管廊顶管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22、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和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 的有关规定。4.3.17 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4.3.18 顶管施工工作坑的支撑(护)宜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斜撑。后座墙的最低强度应保证在设计顶进力的作用下不被破坏,并留有较大的安全度。应使其有充分的强度、足够的刚度。且后座墙表面要平直,材质要均匀。4.3.19 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必须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4.3.20 顶管机顶进方向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制定严格的放样复核制度,并做
23、好记录;2 开始顶进前必须制定坡度计划,确保顶进方向正确;3 避免后座墙在顶进时移位和变形,定时复测并及时调整。4.3.21 在施工中,若后座墙遭到破坏,须立即停止施工。利用已顶进完毕的节段作后座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顶节段的顶进力应小于已顶节段的顶进力;2 后座墙钢板与段口之间应衬垫缓冲材料;3 采取措施保护已顶入节段的接口不受损伤。4.3.22 顶管机进入土层后的管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接收坑的顶管机和管端下部应设枕垫;2 管道两端露在工作坑中的长度不得小于 0.5m,且不得有接口;3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节端部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4.3.23 在节段顶进的过程中,若出现方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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