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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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征求意见意见稿)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 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20162020 年) 规划纲要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标识标识定义】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 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 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 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 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第
2、三条 【标识范围标识范围】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 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第四条 【等级划分】【等级划分】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 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2 第五条第五条 【管理权限】【管理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 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 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认定二星级绿色 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本地 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 度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 【认定认定标
3、准标准】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 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 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应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核准。 第七条第七条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 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 重。 第八条第八条 【审查审查专家】专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
4、建立绿色 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 了解掌握工程规划、 3 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 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 【标识标识原则】原则】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条第十条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包括申报、 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 审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申报报条件条件】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 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 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
5、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申报报材料】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 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 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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