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本承诺书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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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本承诺书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拆迁并已发布相关征收、拆迁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拟申请
2、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住宿业、大型餐饮业、网吧、教育培训、托儿服务、养老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拟申请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仅作为公司住所登记用于办公使用除外);(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四)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五)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
3、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五、申请人知悉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注: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拟任)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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