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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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乐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区土地发展中心受区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区自然资源和规
2、划局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我区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
3、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用于经营性土地开发的或经区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发展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第七条 区土地发展中心应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上报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
4、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三章 入库储备标准第八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区土地发展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5、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第十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区土地发展中心应向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收储,按区政府关于福州市属和长乐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的相关文件执行。我区范围内的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货币化补偿是收购非国有企业土地的唯一方式。第十三条 对已批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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