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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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新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_省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省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
2、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
3、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
4、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 股东2_; 股东3_; 股东4_; 股东5_; 股东6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
5、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
6、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
7、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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