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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 论 界 2 0 0 7 . 6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 英国契约法上违约 损害赔偿之诉的历史发展 英国的契约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孕育阶段。英国在 1 9世纪以前就已经出现包含着现代契约法基本因素和理念 的诉讼模式,这就是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a s s u m p i t)。英国 现代契约法的发展以它的出现为开端。 一、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产生的制度背景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附从于令状制的一种诉讼类型。 令状制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和价值, 正如梅特兰所说:“我们虽然废除了诉讼形式,但是它们 却从坟墓中伸出手统治着我们。 ”它来源于法国的加洛林王 朝,在1 0 6 6
2、年诺曼征服后,被诺曼人引入英格兰。威廉一 世征服初期曾进行全国的土地调查,为明确臣民手中掌握 的土地和财产情况使用了这一制度。令状制在适用的初期 以调查和询问为主要方式,是王室进行有效行政管理活动 的辅助工具。初期令状的内容可以明显地体现出行政性的 特征,国王多以命令的口吻要求指令对象作为或者不作为, 直接设定特定法律关系中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司法 权的统一,王室法院以令状作为扩大其管辖权范围的手段。 自亨利二世时期,令状被引入司法领域,令状的内容也发 生了司法化的变动,令状中不再直接说明国王对某一争端 事实是非曲直的判定,而是指令被告到某一王室法院出庭 应诉。它是诉讼程序的启动器而不再是
3、判决书,其发布表 明王室法院对该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令状由国王下属的秘 书处发布。最初,令状的发布是一种恩惠而不是当事人的 权利。后来伴随着王室权威的树立、管辖权的扩张,当事 人只要申请正确,交纳必要的费用便可以获得令状。 由令状制度发展出了普通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即程序优 于权利,当事人获得正确的令状是王室法院受理案件的必 要前提。当事人必须根据诉讼的类型来申请相应的令状。 每一令状均对应一类案件并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 申请错误,法院即不予受理,有时原告甚至因此丧失了再 行起诉的权利。令状对于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昭然若揭。权 利主张只有在令状许可的范围内才可能得到支持。由令状 的不同而使权利主张
4、从理论上划分为不同类型成为可能。 侵害人身权利与请求清偿债务必须通过不同的令状来主张 权利,为避免当事人申请错误,王室法院需就此提供说明两 种诉讼为何通过不同的令状来启动的理由,并且界定各个令 状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所依据的不同价值理念。这些区分 工作有利于明确诉讼的性质差异。各个部门法的分立源流于 令状制度的这种特殊运作方式,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则也是在 区分各种令状的过程中确立起来并得以系统化。 但是令状的发放意味着对封建领主管辖权的侵夺。由于 获取必要的司法管辖权于财政收入有重大意义,所以王室令 状的发放行为必然会受到他们的反对和抵制。令状是否发布 以及数量多少影响着普通法的发展进程。契约法
5、作为普通法 一部分,其发展也当然会受到令状发布受限这一状况的制 约。一般来说,令状能否顺利发布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 封建领主的联合抵制行为曾取得过阶段性的成果。1 2 5 8年在 贵族的压迫之下,王室发布 牛津条例,其中规定不允许 王室法院再行发布新令状。但是这一规定过于严苛,与社会 需要不相适应,王室法院的所具有的优良性能对急需权利救 济的当事人来说,其吸引力是不可抗拒的。于是1 2 8 5年的 牛津第二条例 对 牛津条例 做出了变通规定,根据这 一条例王室法院虽然不能发布与以往令状不同的新令状,但 是如果案件事实与即存令状所适用的情况是同一类的,那么 大法官可以签发新的令状。这一规定使得
6、类案诉讼制度得以 确立,对于部门法的分立来说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依赖于 这一制度,从同一令状中能够发展出性质相近的诉讼模式, 法律规则因其适用法律关系的同类性而得以集聚。 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产生及初步发展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产生和初步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 个阶段: 1.适用于不当履行的阶段 (1) 披着侵害之诉和欺诈之诉外衣的违约损害赔偿 之诉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名称出现于1 3 6 7年的一个案件中 (S k y r n e v s B u t o l f),该案的原告是一个患者,他起诉一名 为其治疗的医生,被告在收取原告的一笔费用后,承诺将尽 职尽责地为原告治疗疾病。原告宣称由于被告的
7、过失行为而 摘要:英国契约法的发展滥觞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出现,它是从侵害令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诉讼形式。 从1 4世纪开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中逐步发展出了一些现代契约法中的理 念和原则。 关键词:英国;契约法;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中图分类号 D 9 3 /9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6 5 4 7 ( 2 0 0 7 ) 0 6 - 0 0 7 2 - 0 3 【 法学论丛 】 0 7 2 理 论 界2 0 0 7 . 6 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在该案中侵害诉讼的类案诉讼被正式称 之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8、,这一名称来自于原告用拉丁文书写 的答辩状中所使用的词汇:a s s u m p i t。 最初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适用于违反承诺的不当履行的情 况。而这一行为之所以能够被起诉,其基础在于它是一种侵 权行为而不是违反承诺的行为。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被告 的不当履行行为,那么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 (t o r t l i a b i l i - t y)。在1 3 7 0年的一个案件中,原告宣称被告承诺治疗他的 马匹,但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而致使原告的马匹死亡。在 这一案件中,法官仍否认此案可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受 理,他们仍然认为侵害诉讼是适用于本案的较为合适的令状。 (2) 仅适用于存在不当履行的
9、情况 最初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仍无法脱离侵害之诉而具有完全 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这时所适用的行为 是不当履行,侵害行为与不当履行存在着本质上的共同性。 在整个1 5世纪,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所适用的基本情况都涉及 不当履行而不能适用于完全不履行契约的行为。虽然这一 原则经常受到攻击和否定,但是仍然顽强地存在了一个世 纪之久。 在1 4 0 0年的w a t t o n v b r i n t h的案件中,被告承诺为原 告修建房屋,但是最终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试图以侵害 之诉提起诉讼,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扩展适用于不履行契约的阶段 虽然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适用于不当履行是
10、1 5世纪的原 则,但是这一时期已有将其扩展适用于不履行契约行为相关 案件。 1 4 4 2年的“多尔吉” (D o i g es C a s e) 案件就是一个 标志性案件,该案是由位于米德尔赛斯的王座法院审理的。 案情的内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买卖土地达成了协议,并 且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价款。被告同意在某一时间将土地 转让给原告,但是被告违反诺言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 使得原告无法获得土地,于是原告愤而起诉。这是一个典型 的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审理本案的法官需要考虑两个问 题:该案究竟是否应予以救济?如果应该救济则需采用那种 令状?该案主审法官针对第一个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因为 原告已
11、履行了义务,那么从道德上讲就存在着获得土地的权 利。针对该案应采取的适当令状问题,首先排除了清偿债务 之诉和返还非法占有的动产之诉的适用,因为前者适用于返 还特定款项的情况,而后者则适用于返还不当占有的动产, 而该案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些令状的要求。于是该案最终是 以欺诈之诉提起的。虽然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的损害得到了 普通法上的救济,但就整个1 5世纪而言,这只是一个例外的 情况。而且如果本案中被告在占有土地的情况下不履行交付 土地的义务。原告则不能根据普通法获得任何救济。 但至1 6世纪,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得以真正广泛而普遍地 适用于不履行契约的情况。在1 6世纪初这种情况不太明显。 法院的诉讼
12、案卷中所记录的与契约有关的诉讼大多都是依据 有条件的债据提出的。在1 5 3 3年发生P i c k e r i n g v T h o r - o u g h g o o d一案中,将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扩展适用于不履行契 约的情况。该案中,法院宣称在一些教科书中,虽曾指出不 履行和履行不当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实质两者不存在差异。 所以如果一个工匠在我支付英镑的情况下为我修建房屋并且 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将房屋修建好,我被剥夺了进入居住的 权利,那么我就能够以不履行契约为诉因提起诉讼,正如他 在履行不当时,我也可以提起诉讼一样。这标志这不履行契 约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得以真正确立起来。 这一突破不仅意
13、味着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从仅可以适用于 履行不当,扩展适用于不履行的情况,而且为该令状在以后 继续扩展适用的范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体地说,1 5 3 3年 的 这 个 案 件 使 该 令 状 的 诉 因 变 为 违 反 约 定 (b r e a c h o f p r o m i s e),也就是说该令状以此为基础可对任何因对方违背 非正式契约中的承诺而导致的损害都给予相应的救济。 (1)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与清偿债务之诉的合并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和清偿债务之诉所存在的理论基础有 所不同,前者的存在是基于对承诺的违背,后者在涉及返还 确定金额的诉讼请求,而如果一个人不依据约定,不向对方 给付金钱这实
14、际上也是对承诺的违背,这使得违约损害赔偿 之诉扩展适用于应适用清偿债务之诉存在理论上的合理性。 在1 6世纪中期,法院开始允许当事人以违约损害赔偿之 诉为由提起原应以清偿债务之诉为名而提起的诉讼。但是在 最初对这一起诉行为的可行性附加了条件,即必须在债务关 系成立之后,随后再做出一次明确的承诺。因为不能基于同 一契约的内容既可以提起清偿债务之诉,又可以提起违约损 害赔偿之诉。法院在观念上仍然认为这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 上是不同的。 后来王座法院再审理相关案件时,试图将附加明确承诺 的条件去除,王座法院的法官们认为一个案件事实依其内容 如果能提起清偿债务之诉那么并不阻碍其依违约损害赔偿之 诉提出诉
15、讼请求。在1 5 7 3年的E w a r d s v B u r r e案中,王座 法院的法官称“清偿债务之诉”为“a s s u m p i t i n l a w” 。 但是王座法院的这一举动受到了财政上诉法院的否定,在最 迟至1 6 0 1年的判决中还推翻了王座法院将清偿债务之诉纳入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受理的做法。 但是在1 6 0 2年的斯莱德案 (S l a d es C a s e) 中,彻底 地承认了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取代清偿债务之诉的合理性,案 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答应将一批尚未收获 的粮食卖给被告,被告承诺说他将在某一日期就此付给原告 1 6英镑,而最终被告没有
16、履行承诺,原告因此遭受了4 0英镑 的损失。就该案的案情来看,既符合清偿债务之诉的要求也 符合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要求。但是被告在促使契约关系成 立的承诺外没有做出任何其他的承诺。最终,法官们在判决 中认为,违反承诺应予赔偿的理念应蕴涵在产生债务的交易 中,满足提起清偿债务之诉的条件并不能阻却当事人以违约 损害赔偿之诉提起诉讼。该案虽然最初是在王室法院提起 的,但事实上案件审理中其他法院法官也参与进来,王室法 院并未直接依据自己的意见做出判决,而是在财政法庭的法 官们面前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和辩论。由此该案的判决虽然与 王室法院以往的做法并无不同,但由于获得了财政法院的支 持,这次的判决不会受到被推
17、翻的命运。由此违约损害赔偿 之诉取代清偿债务之诉的合法性得到了各个法院的肯定。 【 法学论丛 】 0 7 3 理 论 界 2 0 0 7 . 6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理 论 界 斯莱德案“标志着对侵害行为的救济方式中发展而来的 新的合同法发展的顶峰” 。就此,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成为了 对违反非正式契约而导致的损害予以补偿的最重要的诉讼形 式。原告不论是指控被告未返还金钱,还是指控他没有履行 承诺或者履行不当均可构成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良好诉 因。该令状具有了其他保护非正式契约的令状的功能。 (2) 适用待履行契约的情况 自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不履行契约的情 况,由此带来的问
18、题是尚未履行的契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是否在双方均未履行契约的情况下,一方能以另一方 违反承诺而提起诉讼?面对这些问题,在一系列案件的判决 中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5 5 5年P e c k e v R e d m a n案中C o k e法官认为根据违约 损害赔偿之诉所有的待履行契约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在 1 5 5 8年的N o r w o o d v R e e d案中确认:“每一个待履行合同 都可以适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律师们开始意识到在双方 当事人均针对对方的承诺做出许诺之后,如果一方违反了契 约中的承诺,那么可以适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对受损方予以 救济。“在1 5 8
19、 9年的斯特兰奇自治市诉沃纳一案中确立了契 约只有通过相互做出诺言才成立的原则。在1 6 0 2年的斯莱德 案 (S l a d es C a s e) 中进一步肯定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 法官指出:如果一方承诺向另一方出卖或者运送货物,而另 一方就此承诺于某一日期给付价款,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违 约损害赔偿之诉对违反诺言的行为进行指控。 4.可适用于默示契约 (i m p l i e d c o n t r a c t) 的阶段 在此之前,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所适用的契约均是当事人 已经明确做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契约,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 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或给付的货物,明确地表明自己将支付 相关的费用
20、。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依照交易习惯在某些场合 下,双方当事人虽未就支付价款的问题做出明示,但实际上 从一方当事人的职业特征来看,他所提供的服务或是货物不 是免费无偿的。此时仅以一方未做出明确承诺为由,不对他 的利益予以保护是显示公平的。在最初的案件中,这种不公 平的状况确实存在着。 在1 5 5 7年Y o u n g a n d A s b u r n h a r ds一案中,法院经审 理认为如果一个人未对其居住在旅馆的行为做出给付特定款 项的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店主就不能以清偿债务之诉指控 他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做出承诺也丧失以违约损害赔偿 之诉提出指控的权利。 但是在1 6 1 0年Wa
21、 r b r o o k e v G r i f f i n一案中,法官们认 识到店主可以以住宿者未对其从住宿的过程中获得的舒适感 觉支付价款为由提起诉讼。这促使了默示允诺理论的产生,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命令另一方做出某种行为,但未承 诺为此做出任何的给付。如果在法律上认为这一允诺是可以 通过默示的方式做出的,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违 约损害赔偿之诉。 在1 7世纪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将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扩展 适用至更多的类似情况: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是裁缝、地产 管理人、承运人、管家、货物的出卖人,那么不论对方当事 人有没有明确地做出承诺,他们均可以以自己已经向对方当 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服
22、务为由而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从这些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来看,他们所从事的行业都是 具有服务性质的,以自己的技能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以此 谋生。一方当事人在要求他们提供服务或者货物时,按照常 识应明知对方所提供的服务将是有偿的,所以一方提供服务 另一方接受服务,这两个行为的完成就意味着交易的存在, 契约的生效。在现代社会,这种默示契约也是广泛存在的, 这为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大便利,当事人不必就交 易进行磋商,完全按照交易习惯就可以完成交易,明确彼此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不确认默示契约的合 法性,人们将在促成契约成立的约定环节浪费太多的时间和 精力。在中世纪的英国,就有对默示
23、契约的保护令状违 约损害赔偿之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结语 依托于对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历史发展这一论题的上述探 究,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 程,从萌芽到成为主导性的令状,经历了近三个世纪的时 间。这也对应着英国契约法循序渐进的缓慢发展进程。 第二,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到英 国契约法和侵权法之间存在同宗同源。该令状在最初产生 时,是从主要针对各种侵害行为的侵害令状中发展而来的。 而后者构成了侵权法和契约法的共同母体。 第三,在令状制度出现僵化趋势的背景下,逐渐明确的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表明了这样的事实:即英国普通法具有灵
24、 活性,可以根据时代的需要在貌似固化的体制之下寻求新的 发展路径。 第四,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揭开了英国契约法发展的崭新 篇章,它的出现使契约法则的内涵更加丰富,契约诉讼的内 容更加广泛。比如对默示契约、不履行契约的保护提供了更 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军.美国合同法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6 . 2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 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 9 9 3 . 3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9 . 4 潘维大,刘文琦.英美法导读 M.法律出版社,2 0 0 0 . 5 杨祯.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进程 J.中兴法学,1 9 9 7, (3
25、 6). 6 陈丽君,曾尔恕.外国法制史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 9 9 7 . 7S . F . C .密尔松著,李显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M.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 9 9 . 8M . P . F u r m s t o n,C h e s h i r e a n d F i f o o ts,L a w o f c o n t r a c tM. L o n d o n B u t t e r w o r t h s,T e n t h E d i t i o n,1 9 8 1 . 9P a u l R i c h a r d . L a w o f c o n t r a c tM. f i f t h e d i t o n,l a w p r e s s,2 0 0 3 . 1 0S i r Wi l l i a m H o l d s w o r t h . A H i s t o r y o f E n g l i s h l a w, v o l u m e 3,S w e e t & M a x w e l l,1 9 9 1 . 作者简介 李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0 0 6 级法律史 专业博士研究生。 【 法学论丛 】 0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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