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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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问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法释202012 号 发布日期: 2020.11.16 实施日期: 2020.11.18 时效性: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司法说明 法规类别: 学问产权综合规定证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问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 年 1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问产权民
2、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 年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5 次会议通过,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 号)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刚好审理学问产权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问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问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说明的规定,主动、全面、正确、诚恳地供应证据。其次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应当供应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案件审理状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主见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
3、有状况、举证实力等,要求当事人供应有关证据。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运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运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第四条被告依法主见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干脆的供货方等。被告供应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留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
4、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学问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留意义务的证据。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学问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第六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领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领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学问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条权利人为发觉或者证明学问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以一般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
5、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学问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学问产权行为的除外。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
6、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供应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情愿接受惩罚的。前款其次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条在一审程序中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其次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托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托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见供应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
7、)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实行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削减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实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协作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担当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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