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10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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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第 97 页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草签)甲方: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人民政府乙方: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四月目 录引 言1第1条 定义和解释41.1 术语定义41.2 解释8第2条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102.1 项目的范围102.2 项目合作期限102.3 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11第3条 前提条件133.1 前提条件133.2 前提条件豁免143.3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5第4条 项目用地164.1 土地权利的取得164.2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
2、关权利的费用164.3 土地使用的权利和限制16第5条 前期工作185.1 前期工作185.2前期费用18第6条 项目建设206.1 项目勘察和设计206.2 项目建设21第7条 验收和完工277.1 验收277.2 商业试运行277.3 完工日287.4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28第8条 项目运营与维护308.1 商业运营308.2 因乙方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延误308.3 因甲方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延误318.4 因中性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延误318.5 放弃318.6 乙方的主要义务328.7 甲方的主要义务348.8 出水和污泥的所有权348.9 公共安全348.10 未履行维护义务348.11 甲方
3、进入污水处理厂358.12 运营维护手册358.13 暂停服务35第9条 监管和临时接管389.1 行业监管389.2 日常监管389.3 中期评估389.4 甲方的临时接管399.5 公众监督39第10条 水质及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4110.1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4110.2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4110.3 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4210.4 对新标准的执行4210.5 水质检测4210.6 甲方的核实和抽查4310.7 水质超标的处理4410.8 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45第11条 转让4611.1 甲方的转让4611.2 乙方的转让4611.3 乙方权利、权益的抵押和质押47第12条
4、 污水处理服务费4812.1 水量计量4812.2 污水处理单价及其调整4812.3 基本水量及基本水量服务费4912.4 超额水量及超额水量服务费4912.5 不足水量和减量水量5012.6 污水处理服务费5012.7 进水不足情况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5112.8 出水水质超标情况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5212.9 开票和付款52第13条 履约担保5413.1 建设期履约保函5413.2 运营期维护保函5413.3 移交维修保函5413.4 保函的开具和替换5413.5 恢复保函的金额5513.6 保函的兑取5513.7 保函的解除55第14条 保险5614.1 一般保险义务5614.2 修复、修
5、理及索赔款项5714.3 保险种类57第15条 不可抗力5915.1 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事件5915.2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5915.3 发生不可抗力时补救的义务6015.4 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6015.5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6115.6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外供电中断61第16条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6216.1 提前终止6216.2 提前终止处理机制63第 17 条 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6917.1 移交范围6917.2 移交工作小组和移交程序6917.3 最后恢复性大修6917.4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7017.5 合同转移7017.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7117.7 技术转让711
6、7.8 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7117.9 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7117.10 其他7117.11 人员和人员培训7117.12 风险转移7217.13 移交费用7217.14 移交效力7217.15 移走乙方的物品72第18条 违约金7318.1 乙方违约7318.2 甲方的违约7418.3 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74第19条 其他违约赔偿7519.1 赔偿7519.2 免责7519.3 减轻损失的措施7519.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7519.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75第20条 争议的解决7620.1 友好协商7620.2 诉讼76第21条 政府承诺7721.1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77
7、21.2 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配套设施7721.3 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7721.4 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7821.5 承担项目风险7821.6 其他承诺78第22条 其他条款7922.1 保密条款7922.2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7922.3 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力7922.4 文字7922.5 修正7922.6 通知7922.7 开始生效80附件1:项目用地四至图及工艺平面图82附件2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83附件3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87附件4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耗88附件5 污水处理价格调价方法89附件6 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93附件7履约保函/维护保护/移交维修保函格式97附件8 承
8、诺函99引 言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4月XX日在中国汕头澄海区签署:甲方: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人民政府,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下称“澄海区政府”)下辖莲下镇行政管理机关(下称“甲方”),其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和乙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其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法定代表人为黄建勲;和丙方:,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方”)
9、,其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法定代表人为马裕添。鉴于:;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包括莲下、东里两座污水处理厂,其中:澄海区莲下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厂址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金鸿公路以西,西和路以东,莲凤路以北的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90亩。该厂分两期实施,先建设一期工程,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估算投资额约2.4亿元,拟采用“改良型A/O+精细过滤+紫外线消毒“工艺,配套全过程除臭设施,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
10、01)的较严值,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不超过60%;二期工程建设规模5万立方米/日,在政府方确定启动建设时间后,经政府方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核定投资额,由乙方按审批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澄海区东里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厂址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金樟公路以南,头冲河以东,灌渠以西的地块,金樟垃圾转运站旁,总占地面积约62.5亩。该厂分两期实施,先建设一期工程,规模为4万立方米/日,估算投资额约1.76亿元,拟采用“CASS+精细过滤+紫外线消毒“工艺,配套全过程除臭设施,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
11、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不超过60%;二期工程建设规模4万立方米/日,在政府方确定启动建设时间后,经政府方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核定投资额,由乙方按审批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 根据澄海区政府 号文,澄海区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授权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人民政府(或东里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汕头市澄海区环境保护局为本次项目合作伙伴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 汕头市澄海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的公开招标程序,
12、确定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 澄海区政府授予乙方、丙方与甲方的合作资格,由乙方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以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负责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污水处理厂(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合作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由丙方担任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为此,三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术语定义“PPP项目合同”是指甲方、乙方和丙方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就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和东里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
13、同。“本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乙方”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本项目合同约定、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而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一期工程”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二期工程”莲下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本合同”指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8,以及未来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出水”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
14、体位置如附件四图中所示。“出水质量标准”指本合同第10.2条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不可抗力事件”指第15.1.2条所规定的事件。“法律”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15、(“地方政府法规”);(6)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变更” 本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政府方”指澄海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社会资本方”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 指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一期工程设计能力”莲下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能力为日处理城镇生活污水5万立方米。“月设计处理水量”指一期工程
16、设计能力与任一运营月实际运营天数的乘积。“基本水量”一期工程商业运营日后,第一个运营年的基本水量按一期工程设计能力70%计;第二个运营年的基本水量按一期工程设计能力80%计;第三个运营年起,按一期工程设计能力90%计基本水量。“月基本水量”指基本水量与任一运营月实际正常运营天数的乘积。“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本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接收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1。“进水”指乙方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1图中所示。“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
17、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1。“开工日期”指约定的本项目工程开始动工之日。“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指满足第7.2条款的规定,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8.1.2条款的规定,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融资”指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得到满足或被豁免。“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
18、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指甲方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运营期”指自开始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合作期限最后一日止的期间。“合作期限”具有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污水”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接收点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项目场地,详见附件1。“污水
19、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污水处理单价”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包括初始污水处理单价和依据本合同第12.3条款调整后执行的污水处理单价。“初始污水处理单价报价”指中选社会资本在本项目采购投标时的污水处理单价的报价。“初始污水处理单价”指甲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首次执行的污水处理单价。“可变成本价格”指污水处理单价中动力成本、药剂成本、污泥运输和处置成本之和。“可变成本”指不足水量或减量水量与可变成本价格的乘积。“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
20、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合作期限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合作期限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1.2 解释1.2.1 本合同标题仅为参考所设
21、,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1.2.2 在本合同中:(1)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2)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3)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4)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合同或文件;(5)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6)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加;(7)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
22、,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2条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2.1 项目的范围2.1.1 经澄海区政府批准,甲方依照本合同授予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独家的权利和资格以完成本项目,即:(1)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莲下污水处理厂(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将莲下污水处理厂(包括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无偿地移交给澄海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3)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2.1.2 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第2.1.1条款项下的权利和资格,在合作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莲下污水处理厂(包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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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 澄海 区莲下 污水处理 PPP 项目 合同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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