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研究(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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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研究-第 11 页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研究摘要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设立以来,已经有相关的立法价值、罪名、构成、举证责任和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领域争议颇多。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一些学者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防止腐败的锐利武器,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受贿者。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对后来研究者有所帮助。Abst
2、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of unidentified sources of huge property in China in 1988, there have already been related legislative value, accusation, constitution,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there has been a great deal of controversy in the cr
3、iminal law field. After many years of judicial practice, some scholars will prevent corruption as a sharp weapon for the crime of huge unidentified property, but the crime of huge unidentified property did not play the desired effect, but to some exten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briber. This paper is
4、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the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China,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nalysis of large amounts of 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China constitutes a crime,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existence of large amounts of
5、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rime of lar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and hopes to be helpful to later researchers.目录前言2一、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2二、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3(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3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6、罪行为方式的认定3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支出及合法收入的范围认定4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的认定4(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5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5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对象6(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61、犯罪动机62、犯罪目的73、罪过7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71、呈现刑期低、入罪口槛高的格局72、量刑的问题8(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81、降低该罪的入刑门槛,保证刑法体系的合理性82、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増设量刑幅度9结论9参考文献10前言 从对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中,发现财产来源不明
7、罪要求被告负举证责任,违反无罪推定、不自证己罪、被告缄默权等原则,争议仍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质疑未发挥遏阻贪渎风气,反成为贪污犯避罪之护身符,显示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根绝贪污之万灵丹。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对贪腐的厌恶程度高涨,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订迫在眉睫。一、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快速,但相关行政措施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却没有随之建立,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越来越多,贪污程度越来越严重,一些公职人员,其财产或支出明显多于合法收入,有无法解释或者解释不清楚巨额财产的来源。由于当时我国刑法对该类行为缺乏处罚规定,使犯罪者无法受到惩罚,逍遥法外,故设立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存在这类的问题。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公务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司法机关要求下需要说清楚这些巨额收入的来源,如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否合法,则予以科处刑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因惩治贪污犯罪需要而设定的一种罪行,与传统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对比起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中国属于一种的新型犯罪,我国从1988 年补充规定第 11 条开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已有几十年的司法实施历程,但该罪从其开始立法以来,一直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应该废除该罪名,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新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罪名。
9、二、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学术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不作为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其持有的巨额财产进行解释,否则会导致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所有权的怀疑,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不作为说,要求公职人员必须解释清楚其财产来源的行为。对于巨大财产,不管是公职人员拒绝解释或无法解释,都是对其应当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二是,作为与不作为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是作为和不作为的一种复合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是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与此
10、同时又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不作为。我国第三百九十五条刑法中的“非法所得“是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法律依据,非法取得财产是禁止性规范中的违法行为,所以在行为上属于作为。同时,公职人员有义务解释清楚其巨额财产的来源。不能解释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命令性规范相违背,所以在行为方式上属于不作为。简而言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表现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复合行为的特征。三是,持有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规定的少数几种持有型犯罪之一。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持有大量无法解释来源的财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的学者认为有必要厘清行为、持有等概念。应该从持有的性质和属性来对持有说找
11、出依据。有些学者试图寻找“不作为”的不合理之处,以支持“持有”说是成立的。第四、持有和不作为说。在这方面,犯罪行为表现为持有巨额财产和无法解释巨额财产来源的不作为。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支出及合法收入的范围认定 一般情况下,这种支出不可能精确计算,通常是按当时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用来计算的。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用是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数据而得出的。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工资、奖金、福利津贴和补贴、企业兼职收入、接受他人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股息、存款利息等法律允许的合法收入,对于这些财产,行为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得是合法收入。从形式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解释清楚其财
12、产的来源合法都应入来历不明的财产,但本罪尚另有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构成要件,所以,如果行为人作出了解释,虽然行为人的财产不合法,但与本罪的特征不符合。所以,有证据证明是被告非法取得的赃款赃物不应计入差额部分。明显超过实际上拥有的财产与支出的总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与有证据证明的违纪违法所得的总和。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的认定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的认定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与量刑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差额的认定至关重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的计算 证实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巨额合法收入的数额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关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
13、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刑法第395条规定的非法所得,具体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起计算,减去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其计算公式为:非法收入=总财产+支出-可证明真实来源的财产(2)差额特别巨大之标准的确定 1999年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定为30万元。但是,对于“差额巨大”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作出明确的规定,甚至在具体领域也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只有天津市高级
14、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大于3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5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超过1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95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系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透过犯罪客体,可以显现某种犯罪行为究竟危害何种社会关系,从而能够明确其危害实质的所在。(1)本罪侵害的客体
15、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违反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他们的家庭成员也有不同的合法收入来源。倘若公职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与其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公职人员又无法解释财产的来源,这本身就是腐败的凭证。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侵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和拒绝回答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只要与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应当予以说明。因此,不管行为人是由于个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能对其财产来源进行说明的,都不利于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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