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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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附件 1 1 :成都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招)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教化部 财政部关于仔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教财 2007 8 号)精神,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当进行,体现公开、公允、公正原则,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成才,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次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
2、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状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安排,合理安排、运用资助资源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认定机构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一)学生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详细负责本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三)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详细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举荐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 5 人以
3、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 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一般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 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第四 条认定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月生活费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4、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地域状况和家庭是否遭受变故等因素。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备以下状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 父母双方亡故或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2. 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无劳动实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3. 父母双方无劳动实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实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4. 烈士子女或申请人本人有重大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5.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二)家庭经济困难: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6.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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