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与法官_造法_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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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杂志 2015 年第 6 期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民法典编纂与法官 “ 造法 ” : 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 ( 11 ) 内容提要:文本研究了罗马法上裁判官法的发展以及市 民法 一裁 判官法二元体制的形成 ,以 及罗马法通过永久告示的编幕和法学家研究 的努力 ,将其整合为 一个体 系的历史过程。借鉴这 一 历史经验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必须对既有的民事领域的司 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汇编 ,然 后整合到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去。在民法典编纂之后,我国最高法院的 “ 造法 ” 功能应当发生根本 性的转型 , 目前的这种通过司法解释来造法的体制需要加以重大地改革。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司法解释裁判 官法
2、 一 、导言这是中国特定的法制发展历程的产物 ,有其历 法典编纂就其实质而言 ,乃是以 一种特定史语境 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不可能永远 的方法来界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对此 ,中 国存续下去,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以 民法典的编纂也不例外。如果中国 民法典编纂及更加重要的,中国现实国情的变化,法院创法 不能以 一种 新的方式在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重的合理性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3 立法 新配置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创制权,那么时下 热者与裁判者身份相对清晰地划分是 一个 不可 否 议的中 国民法典编纂,最终将被证明是多此 一 认的趋势,也是 一个值得 追求的 目标。需要立 举,缺乏任
3、何实质性意义。我国的最高法院享即予以强调的是,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之后,法院 有实质性的、广泛而且全面的法律规范创制权,系统仍然将继续参与法律规则的发展与创造, 作者简介:薛 军( 19 74 ),男,汉族,江苏如皋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本文为 2014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 项目 “ 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的完善 ” ( 14018 )的阶段性成果。 徐国栋 :民法典与权力控制 ,载法学研究 19 95年第1期。 严格来说,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的各个省的高级法院,也以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创制法规范,例如由省高 院发布 的各种类型的 “ 座谈会纪要 ”
4、 就在 事实上被下级法院当做具有约束力的法源。但出于研究对象的限定,本 文主要关注中 国的最高法院的 “ 造法 ” 活动。但文本的研究结论对于高级法院的 “ 造法 ” 功能的界定,当然也是适用的。 对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的批判性分析 ,可参见袁明圣 :司法解释 “ 立法化 ” 现象探微 ,载法商研究 20 03年 第 2期 。 ? 23 ? DOI牶 10牣 16092牤 j牣 cnki牣 1001牠 618x牣 2015牣 06牣 003 民法典编 纂专题研究法学杂志 2015 年第 6期 但法院参与法律规范创制的方法应当发生重大历史背景 ,是罗马政治共同体内部平民与贵族 转变,目前占据主导
5、地位的条文化地 、系统地司展开政治斗争 、争取法律 成文化的成果。 十 法解释,应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二表法虽然涉及面很广,但总的来说 ,其实质 有不少中国学者认为,我国最高法院颁布是对先前社会中流行的社会和宗教习俗的收 大规模的、条文化的司法解 释的活动是世界法集 、整理和成文化,因此比较简陋。 ? 正是在十 制史上独 一无二 的现象 ,但 “ 阳光之下无新鲜二表法 的基础之上 ,罗马法开始了其发展历 事物 ” 。事实上,在罗马法上, 主要 承担司法裁程 。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途径 : 一是通过 判职能的裁判官( ) ,也 !以 脱离其处理 具有立法权的机构,特别是百人团大会 、部落大 的
6、具体 件,来颁布裁判官告示( ) ,裁 会来制定法律平民会在其创立之初,也可以 判官告示因此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之 制定规则,但只对平民有效,因此被称为平民会 一 。基于裁判官系统性的造法活动,罗马法上 决议。在经过 一系 列的发展之后 ,特别是公元 甚至出现了 ¥ 法( )与裁判官法( 前 28 7 年的霍尔 腾西法 ( )颁布 ):兀化的法 律 体 制。但 来 ,随着 之后,平民会决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对 城邦 气 学家尤进彳了 永 告 所補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虽然在罗马的政治 5 2 体制 ,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并不少,但罗马的立 法活动具有极端保守性和政治色彩,通常只涉 被整合为 一个
7、整体 。这最终为优士丁尼时代大 八 、土斯 ?社 ? 规模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 研究罗马法法律渊源的这 独特发展? 程,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认识,在中国民 ? ! 2 法典的编纂中 ,应该如何处理民醇司法解释 , 解释(啤) 。这种解释王要是围 以及重新认识法官参与法律规細造的限度和 。胃 力¥。祭 司,后来则是法学家。法学家主 要结合对于 罗马法上的法官 “ 造法 ” 与裁判官法的诉 讼程 式的论述,阐述市民法规则。正是通过 形成 、 ; 法学家的解释活动 ,罗马法才得以逐渐发展 ,并 弄清楚罗马法上的法官 “ 造法 ” 现象以及且适应新 的社会生活 。因此后来的人甚至认为 规模宏大的
8、裁判 官法体系的形成,对于理解罗 法学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法的创立者 。 马法上 “ 市民法 裁判官 法 ” 二元化的法律然而即使如此 ,罗马市民法 (主要是指私 体制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也是处理中国 法)的发展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动 力机制上的欠 民法典编纂中法官 “ 造法 ” 功能与限度之合理 缺。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来推动,不符合罗 界定的富有借鉴意义的历史先例。马人对立法活动的功能和性质的理解。法学家 根据罗马法学家的说法,公元前 5世纪编虽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活 动来推 动法律发展 , 纂的十二表法是 一切公法与私法 的源头(李但这种解释活动不可能毫无限制地自由发挥 , 维语)。十二
9、表法的制 定和颁布有其独特的而仍然必须依托于法律文本,因此受到的约束 英 乔洛维 茨、巴里 ? 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 ,薛军译,商务印书馆20 13 年版 ,第 147页。 在罗 马共和国时代,库里亚大会已经不再具有政治意义 ,而是沦为 一个仪式性的机构 ,因此也不再行使立法权。 意格罗索 :罗马法史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 177 页。 在这方面 ,阿奎利亚法可能是为数不多的例外。这 一法律是 由平民会制定的,因此属于 一项 平民会决议,但 阿奎利亚法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 ,它奠定了欧洲大陆损害赔偿法的基础。 彭波尼在谈到罗马市民法的发展的时候 ,把谢沃拉、
10、布鲁图和曼尼流叫做市民法的创立者。 1 ,2,2,39 ?2 4 ? 法学杂志 2 0 15 年第 6 期民法典编纂 专题研究 很大。这样的情况到了罗马通过征战获得幅员因为裁判官并不是 一个立法者 ,他不能直接地、 辽阔的海外殖民地 ,大量的 外邦 人开始介人罗公开地修改市民法,因此他的告示并不采用与 马 的法律生活之后 ,其缺陷显得尤为 突出。 因立法相同的形式。 为罗马市民法就其性质而言 ,是规范罗马市民如果我们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裁判官告示的 之间 的 一个城邦 自有法,这 一法律具有 强烈的文本结构 ,就可以发现,裁判官告示主要包含的 形式主义特征 ,反映的是地域狭小的农业社会是裁判官关于
11、在某种情况下他将会如何履行其 的特点 ,这与罗 马日益走向商业社会的特点不司法职责的声明。例如,裁判官说 : “ 对胁迫下 能吻合。所为的行为 ,我不会使之有效。 ”?“ 对人们主张 正是在这 样的历史背景之下 ,罗马的裁判是以恶意欺诈所做的事情,如果关于这样的事 官开始发挥重要的 “ 造法 ” 功能。 罗马共和国情没有别的诉权并看起来有正当的理由,我将 时代的裁判官 ,虽然其主要职能是从事民事司给予诉权。 ”?从这 些例子可以看出 ,裁判官告示 法裁判 活动 ,但绝对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现在规范构成上较为特殊:虽然有事实假定(事 代法律体制中的法官。就其起源而言 ,罗马的实构成),但法律效果
12、或规范处理的角度不同 裁判官是通过民选产生的高级官员 ,被视为执于 一般的命令性 规范(应为 、必须) ,或禁止性 政官的副手 ,享有独立的治权( ) ,当执规范 (不得 、禁止)或授权性规范(可以 、允许) 。 政官 空缺时,裁判官成为城邦最高官员,可以领裁判官告示的被规范对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 军征战。 ? 裁判官可以基于其治权中所包含的第 一人称 “ 我 ” ,这表明它所规范的是裁判 官自 发布谕令的权力 ,来发布命令。这种命令 就是己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裁判官告示的 所谓 “ 裁判官告示 ” 。原则上来说,裁判官告示规范模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规范。裁判规 的效力与发布者的任职
13、资格 联系在 一起 。裁判范的处理模式 一般表现为是否授予一方 当事人 官的任职期限为 1年 ,当发布告示的裁判官卸以诉权,是否授权 一方当 事人占有财产 ,是否允 任之后,其发布的告示自动失去效力。然而在许恢复原状等等。 实践中,由于相应的告示往往是对司法实践经正是因为裁判官在这方面享有很大的自 验的 有益 总结,后任的裁判官往往 将前任裁判由,这使得他能够对罗 马私法的发展产生巨大 官发布的告示不加修改,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发的影响。例如 ,裁判官可能会宣布,在某种情况 布。如此以往,类似的内容反复被颁布 ,在实践下 ,他会 “ 给予诉权 ” ( ) ,即如果 一 中就出现了所谓的 “ 沿袭告
14、示 ” ( 个人到他那里控告另一个人 ,相关的指控事由, ) ,以至于形成了 一整套 相当稳定的 、表现即使在市民法的层面上没有给予他对那个人的 为裁判官告示的规范体系 。任何请求救济的权利,但裁判官却可以授予他 由于裁判官的 主要 职能是从事私人诉讼案诉权。裁判官还可以拒绝允许原告提出其请 件的裁判,因此对于现实的商业和社会生活所求 ,也就是 “ 否定诉权 ” ,只要他认为公正原则 提出来的需求,有敏锐且直观的感受 ,所以能够要求这么做,就可以 。裁判官行使这 一权 力的 及时地发展法律以适应新的需要。但问题在基础在于他对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的控制。 于,裁判官如何来实现对法律的发展?虽然裁
15、事实上 ,裁判官并不给予当事人某种权利,因为 判官的确享有治权 ,可以颁布具有约束力的告只有法律可以这样做 ,但他可以给当事人提供 示 ,但严格来说,这种告示并不是法律 ( )。某种程序性的救济措施,而 一旦有某种救济 ,不 , , , ,2 0 12 , 50 4 2 4 3 ? 2 5 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法学杂志 2015 年第 6期 言而喻 ,当事人也就享有某种权利。官 )面对着因为罗马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产 举例来说,如果 一个人未 留遗嘱而死,并且生的最为紧迫的需求,承担了最主要的法律发 他没有任何子女或亲属,根据罗马市民法,他没展任务。由裁判官创造的法律构成了 一 个独立 有任何继
16、承人继承财产 ,但裁判官认为 ,在这种的法律体系,被叫做 “ 裁判官法 ” ( 情况下 ,死者的遗孀(如果缔结的不是有夫权) ? ,它与另外 一个叫 做市民法 ( )的 婚姻的话)应该享有某种权利。但他不能直接法律体系相对 , 形成 了 一个 独特 的二元式的规 宣称她就是继承人,因为根据市民法,她的确不范结构。 是继承人,而裁判官不能改变市民法。但他能裁判官法体系 的形成,导致罗马法上相对 够发布 一个告示 , “ 给予她财产的占有 ” ,由此复杂的二元规范结构。这意味着可能出现基于 她能从任何占有了死者财产的人那里取得财产不同的法律规范,出现不同的权属界定。举 一 的占有。由此,我们可以说
17、 ,根据裁判官法 ,遗个最为典型的例子来说,如果双方买卖的是 一 孀享有 一种权利 ,尽管她在市民法上没有任何个要式物( ) ,根据罗马市民法的规 权利,而且裁判官也没有 多此 一 举地说她享有则 ,要式物所有权的转移 ,必须采取市民法上的 权利。罗马法中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在很要式买卖 ( )或拟诉弃权( 多情况下 ,裁 判官法上的规则其实就是在 “ 纠),但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却只是采取了交付 正 ” 被认为不合理的市民法上的规则。例如,( )的方法来转移物品 。根据罗 马市民法 一个人在一份遗 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这份遗的规则,单纯的交付不能导致所有权转移 ,因此 嘱满足裁判 官法的要求
18、却不满足市民法的要出卖者 仍然 是该物品的市民法意义上的所有 求,尽管由于该遗嘱在市民法的层面上无效 ,法人。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卖者基于其所有 定继承人由此享有继承权,但通过遗嘱被指定人的身 份 ,向买受人提出所有物返还之诉( 的那个继承人将优先于法定继承人。 ? ) ,裁判官将给予买受人以 “ 物已经出 通过这种独特的方法,罗马的裁判官对既卖并且交付 ” 的抗辩 ( 存的市民法规则进行发展,二者之间形成了 一 ),使得买受人可以继续保有其物。对于买 种独特的辩证对立、互补而又不彼此取代的关受人的这种 受到裁判官法层面上的保护所形成 系。罗马法学家帕比尼安说 “ 裁判 官法是裁判的法律地位
19、,可以归纳为 “ 裁判官法上的所有 官为了公共利益 ,为了帮助 、填补、纠正市民法权 ” ( )。这样就形成了同 一个物 而引进的法。 ” ?法学家 马 尔其安形象地说 : “ 裁上面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拥有不同的所 判官法是市民法活的声音。 ”?有 权的现象。这种二元化的权利 归属现象,要 裁判官告7在罗马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具有直到买受人基于取得时效( ) 这 基础的重要性。大约从公元前 3世纪末期开是市民法上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获得 有关 始,裁判官(其中包括内事裁判官和外 事裁判物品的市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才会得以消除。 ?参见英 乔洛维茨、巴里 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 ,薛军
20、译,商务印书馆 2013年版 ,第 12 9 页。 ? 7 ? 8 由于罗马的官员是不领取薪俸的 ,任职是为了获得 荣誉,因此也把由官员创制的法叫做 “ 荣誉法 ” 。关于荣誉法 与裁判官法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荣 誉法体系之中除了基于裁判官告示而发展出来的裁判官法之外 ,还包括基于贵族 市政官告示发展出来的规范(主要在买卖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以及基于行政总督的告示而发展出来的规范。但总的 来说,从数量和影响力来看 ,荣 誉法体系中最 主要的部分仍 然是由裁判官法所组成的。 , ( ) , ,1989 , 153 ? 2 6 ? 法学杂 志 20 15 年第 6 期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这非常
21、类似于英国法制史上曾经因为存在普通存在这种现象。英国法制 史上存在的普通法与 法与衡平法这样的二元化的法律规范结构 ,会衡平法二元体制也是 一个著名 的例子。 ? 具体 出现对于同 一个 物品 ,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到罗马法来说 ,能够允许裁判官在形式上不改 “ 普通法所有权 ” 与 “ 衡平法所有权 ” 一样 。变市民法规则的情况下 ,通过自 己创造的 一套 三 、裁判官 “ 造法 ” 活 动的终结与法典编 纂规则来发展法律 ,但这样的情况毕竟会导致法 在罗马法上,裁判官 “ 造法 ” 活动 一直持续律 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 因为形式上仍然存在的 到大约公元 2 世纪中期左右。但总体而言 ,随
22、 市民法与实质上被适用的裁判官法并处 ,如何 着罗马政制结构从共和国体制向元首制的变 具体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质量的法律 迁 ,罗马的裁判官已经失 去了其在共和国时代 解释活动。并且 ,基于不同的法律来界定权属 , 的地位 ,不再拥有实质性的独立的治权 ,以及与会产生不同 的权属秩序,这也会导致法律生活 这种治权相联系的独立发布 谕令 的权力 ,而越 中的不确定性。这 一问题在裁判官仍然享有诉 来越成为纯粹意义上的法官。裁判官地位的这 讼程序上的主导地位的时候,不算突出,但如果 种变化 ,固然与元首 (皇帝)的集权趋势有关 裁判官自己也逐渐受到程序规则的严格约束的 。时 候,法律关系的确
23、定性就成为 个 问题。换 首先裁判官能够歴程序漏手段来 个旅絲达这 视当 罗马法仍然表现 预实体的 ,决结 果 气 、 依赖 ”1 在 出是主要基于从程序度細肺界定实体 以及兀首制早期程 法律权糊法( 。 )候,裁判官法 对賴法的干预 、补充骑善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当人们对法律的看法更 加实 体化,而程序 3人 仅仅被理解为是实现和保护权利的辅助性手段 以及程序手段的?用。但随着罗马进入帝制以 , 后 ,为了实质上统 诉讼程序 的进行以及加弓虽 , 的时候 一 、 丨法律体系之在 :巧 的 , 对于诉讼程序各阶段的监督与控制,逐渐发展 ? 出所谓的 “ 非常审判 ” ( ) 。 突和矛励现象,
24、必须要进行整合。 这种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国雜权控制陳 点,法官居中听审,其干预和决定诉讼程序如何市 民法规范与裁判官法规范方面发挥了重要 进行的权力受到很大约束。随着程式诉讼的衰 作用。就罗 马法学家研究和关注的重点而言, 落和非常审判程序的兴起 ,裁判官失去了通过 在其发展的早期 ,罗马法学家主要的研究对象 程序手段干预裁判结果,并且来发展法律的空 是罗 马市民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穆齐( 间 ,而这必然意味着裁判官法的衰落。 )的关于市民法的十八卷书。这 一著作 其次,虽然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之下, 一个 国据说奠定了后世法律体系 的基础 。 ? 后来则有 家的法律体制中能够出现多元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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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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