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 发电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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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公司系统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公司系统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因素和放射性物质而引起 的疾病,具体是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 48号)所列职业病。第三条 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和分子公司监督管理、基层企业落实主 体责任,公司系统劳动者参与,工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2、,同时接 受社会监督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第四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目标: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率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到达100%o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四)工程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 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 重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工程 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 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验收。(六)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不得投
3、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程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 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 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四章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全面负责。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10(见附件1)或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明确企业职业卫生主要管理部门、配合管理部门、 监督部门及职责,明确企业各部门、班组对本部门、班组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4、负责。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基层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基层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方法、周期、评价标准和 记录(各行业应重点监测和防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件2)。(二)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5、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1(四)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 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企业应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 档案。(五)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设备完好可靠,数据 准确。便携式监测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定。(六)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对定期检测发现的 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
6、实施整改工作。第二十六条 生产阶段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基层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工程申 报方法(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 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工程内容:(一)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二)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 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 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 报。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12(一)基层企业
7、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基层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 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 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基层企业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 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 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 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8、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 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四)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基层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 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 应重复上述程序。(六)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结果。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3(一)制定职业卫生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政府行 政部门、上级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属地政府的要求取得 相应资质证书。
9、(三)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 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 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基层企业应当重 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五)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岗位职业卫 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护、劳动保 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卫生急救方法等。(六)基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 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第
10、二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主要包括:防尘、降噪、有毒有害物质泄 漏报警装置、冲洗设备、通风设备和其他卫生设施等。基层企 业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将职业病防护14 设施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点检标准和运行操作规程, 并严格执行。(三)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 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内容。(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 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 停止使用。(五)基层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 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第三十条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针对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 作规程。当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 发生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及时进行修订。(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 素可能引发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针对职业 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和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所适用 的岗位。第三H一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一)职业卫生档案,是基层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 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企业职业卫 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15 档等文件材料。(二)基层企业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2、第 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 17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一)各企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 方法(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为劳 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 人健康资料。(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阅和借用需遵守如 下规定:只有基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 亲属、劳
13、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 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原件 不得借出,只提供复印件。(三)劳动者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 复印件,基层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上签章;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经过基层企业人力 资源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16(一)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公布的具有职业病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当。(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基层企业 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 康检查
14、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基层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 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 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按照职 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 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工程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工程。(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基层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 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
15、健康检查: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 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病症的。2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病症的。(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171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劳动者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3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 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 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5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
16、排 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6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 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及时向分子公司、公 司、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职业病防护用品(一)企业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GB11651)和 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二)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 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 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企业应催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 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18(四)劳动者应正
17、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国生产平安 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执行。(一)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二)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启动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预案。(三)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企业应当 及时向分子公司、公司、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 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分子公司、公司、 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五)现场立即
18、做好设备设施的停运和隔绝工作,控制或 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六)参与救援的人员应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做好 自身的平安防护,防止事故的扩大。(七)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 测。(八)设备抢险人员迅速做好设备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 恢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功能。19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本 部及各基层企业(包括外委、外包工程及工程)的职业病防治 活动。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归口平安监督部。公司系统各企 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 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病防治水平。第
19、七条公司职业卫生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二)建立健全公司系统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体系。(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总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标准,规范职业卫 生监督检查管理,监督检查系统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五)监督检查公司系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风 险分类见附件1)。(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九)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三
20、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七条外包工程职业卫生管理(一)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二)工程招标阶段应将本企业与职业卫生有关的管理制 度、标准和发包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投标方,投标 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专题说 明。(三)外包工程承包方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职业卫 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全面责任。(四)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职业卫生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业主单位应定期监督检查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为施工 人员提供相关职业病防护用品情况。
21、第五章考核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和基层企业的职 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20 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九条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据 中国平安生产工作奖惩方法,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四十条 有以下行为或事项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 行无后果追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从重处分。(一)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的。(二)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不到位的。(三)阻挠、干扰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或职业病危害事 故调查处理的。(四)上级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
22、;有关人 员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被责令整改事项逾期未整改的。(五)其他应被追责的事项。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一条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能由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划转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局部配套制度尚未完成修订,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未公布废止的,仍然有效。第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21 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由公司平安监督部负责解释。本方法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制(2014) 48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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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版 发电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2022 发电 企业 工作 场所 职业 卫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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