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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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假证明单和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书。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假证明具体要求如下:(一)本院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二)进修、实习、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有上级医师审核并签 字;各科医师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证明,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填写, 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不可推论。(三)原那么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特 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代领。(四)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诊断证明, 必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那么不予受理。(五)病假证明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门诊 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范围:急症
2、病人一般为3-5天,最长为7天; 住院医师权限为3-7天;主治医师7-14天;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人员时限为30天。(六)门诊病假证明单盖章必须持患者本人就诊一卡通及门诊病 历且病历具有就诊日期盖章、就诊记录、医师签字及休假天数;超期、 过期等不符合规范病假证明不予受理。(七)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主管医师须凭本院原始病历 及有关部门证明才可办理,并经医务科批准盖章。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主管医师负责填 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医学 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到病案室盖章备案。更正病人姓名或年龄的程序为保障患者的合法
3、权益,凡来医院就诊患者,一律要求使用真实 姓名,不得使用他人姓名或借用他人名义就诊,如系特殊情况发生错 误,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更正手续。1、病人或家属填写书面申请书(也可以由主管医师代写),如实 说明更正事项。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证明:在院病人,须提供法定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 件,入院证。已经出院病人,须提供法定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 复印件、出院证明书、出院结算补偿联。3、由病人的主管医师及科主任核对身份证明,在申请书上审核 签字,确认姓名或者年龄更改前后系同一住院病人。4、更正申请书由医务科负责审核盖章后生效。变更申请表交病 案室放入原始病历袋中保存,医务科开具变更证明。已经出院的病人 那么不能更改原始病历中的姓名。5、凡办理过更正姓名手续的住院患者,其主管医师须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说明更正姓名的经过。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患者或家 属提出告诫,告知因此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及患者、家属应承当的法 律责任。医生违规更改病人姓名的,相关医生和科主任承当一切不良 后果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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