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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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服务指南审批依据: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安监规20182号)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一)驻青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报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二)驻青中央企业的三级单位,驻青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
2、,市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四)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由所在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申请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原件1份)(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原件1份)审批程序:1、受理;2、审核;3、备案。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地点:平度市北京路379号2号楼市民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联系电话: 0532-87355180 邮箱:监督电话:0532-883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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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 备案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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