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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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于2014年1月在全市全面实施。为确保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提及的“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2、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的活动;“一般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无需许可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东“十二五”时期要“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定位和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及中共白云区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新型城市化发展为契机,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发展为突破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要求、加强与国际发达地区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衔接、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通过清理审批事项、简
3、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系列商事登记新措施,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逐步建立新型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改革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改革现行企业登记体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主导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
4、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发挥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三、改革目标(一)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
5、配置。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坚持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生产经营权交给商事主体,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力留给综合经济部门,大量的服务、协调、监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三)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改革“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改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的管理现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及“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各
6、部门登记与监管职责,确保责、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登记监管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加强商事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同时,加大政府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四、组织机构成立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组成人员。召 集 人:叶牛平 区政府区长副召集人:陈 丹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钟伟雄 区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办副主任钟碧和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高春霖 区监察局副局长
7、 叶 颖 区政务办主任 刘国华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肖伟然 区经贸局副局长 兰 红 区建设局副局长 刘晓明 区国土分局局长 张小余 区规划分局局长 杨雄忠 区教育局副局长 翟大为 区科信局副调研员 周沛林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敏 区民政局副书记 刘俊文 区环保局局长 张 强 区人社局局长 杨桂丁 区卫生局局长 潘宇飞 区文广局副局长 刘德行 区城管局副局长 刘少春 区农林局局长 胡进民 区水务局副局长 吴坚敏 区交通局局长 李韶昆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吉林 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 汪德君 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 罗远明 白云工商分局局长 麦少杰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游乃满 区质监局副局长 吴茂惠
8、区国税局副局长 钟少培 区地税局总经济师 谢永平 市烟草专卖局白云分局局长 罗发通 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商改办)设在白云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罗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务办叶颖同志、白云工商分局黎树忠同志兼任。(二)机构职能。1.联席会议职能。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研究我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统筹组织商事登记具体改革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措施及过渡实施阶段各项衔接工作等问题,推动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2.区商改办职责
9、。区商改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衔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掌握和分析我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商事登记制度调研、体制改革、总结评估工作;筹备召开联席会议。 五、改革内容 (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
10、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3)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
11、。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三)实行住所登记
12、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
13、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4、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对公众欺骗和误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3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1.经查实,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经改正
15、违法行为;2.商事登记机关程序不当;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商事主体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实现提出申请。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的,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恢复。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清算小组成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履行商事主体清算义务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实现。(六)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1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均通过该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2建立统一的
16、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七)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
17、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2优化整合登记环节。构建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制度。减少商事主体的登记环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六、实施措施(一)制定审批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与商事登记衔接的审批监管办法。1.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制订商事登记和商事主体监管实施办法;2.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区工商局配合);3.区政务办负责牵头建设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示平台;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特种行业、出入境中介、保安服务和消防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5.区国土分局负责制订土地资源和房屋相关配套制度; 6.区环保局负责制
18、订环境保护监管配套制度; 7.区交通局负责制订交通运输管理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8.区农林局负责执行国家、农业部、省等已制定的种子经营审批监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套制度,执行省已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9.区经贸局负责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配套制度;10.区文广局负责制订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1.区卫生局负责制订卫生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2.区质监局负责制订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3.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制订餐饮、药品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4.区安监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5.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负责制订税务方面的配套制度;16.
19、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与商事改革相适应的审批监管配套制度。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对接,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完成时限、责任分工、联系人,并于11月 日前报区商改办。(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1.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
20、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管。2.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活动进行审批的同时,依职权对商事主体擅自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3.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由申请人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许可。4.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纳入监管体系,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并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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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 商事 登记 制度改革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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