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页).doc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7 页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
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活动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装拆卸企业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起重机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起重机械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第八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第九条产权单位单位的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
4、)办理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第十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附件1)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2)。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
5、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提供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
6、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格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有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三章 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第十五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
7、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8、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附件3),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9、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建筑 起重机械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