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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为贷记卡做担保) 抵押合同(为贷记卡做担保) 编号:_ 甲方(抵押人):_ 乙方(抵押权人):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
2、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2、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3、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4、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未
3、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任何处置。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
4、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所有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本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
5、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待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同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_以下无正文_ 甲方(抵押人):_ 签章: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乙方(发卡机构):_ 签章: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签约日期:_ 登记机关:_ 登记编号:_ 登记日期:_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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