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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 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 应当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 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 扣进项税
2、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 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 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 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 税。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 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3、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 境外) 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 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 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
4、的所有 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 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 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 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 个人, 或者服务、 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 权的, 不动产、 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 单位和个人, 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 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
5、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 (二)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 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 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 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 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 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
6、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 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除本条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外, 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 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 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 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 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 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
7、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 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三) 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除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四)纳税人出口
8、货物,税率为零;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 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零。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 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 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 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 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 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 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
9、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 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 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 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 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 税率计算
10、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 式: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 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
11、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 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 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 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
12、销项税额抵扣当期 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 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 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制定。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 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
13、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 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
14、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 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
15、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 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 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
16、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 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 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 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 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 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 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 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 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 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 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
17、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 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 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 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 人专用的物品;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 品; (七) 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8、(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 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 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 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 的保险产品
19、。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 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 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 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 规定。 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 减税项目。 备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 免税项目的, 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 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项目, 不得减税、免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 减税、 免税规定的, 可以
20、选择放弃减税、 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 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 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
21、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进入关境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 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 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2、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
23、告外出经 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 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 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 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 租赁不动
24、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 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 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 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 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 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 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 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 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
25、期间纳税 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 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 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 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 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 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 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
26、期满之日 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 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 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 款。 第八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 代征。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 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
27、信息和货 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 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 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 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 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 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
28、项出口货物的退 (免) 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 (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 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 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 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 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 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
29、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 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 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 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 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 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 税务机关和银行、 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 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 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 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 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 20XX年 X月 X 日 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 9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