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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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管理办法1.1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1.2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1.2.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项目公司、监理单位;1.2.2 项目公司负责向省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省公司报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事
2、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3.43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3.44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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