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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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表述。条文较少的不分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2、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五条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为送审项目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
3、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调研报告、立法前评估(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管理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求在当年增加项目
4、的,提议部门应当将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由提议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将该项目列入当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起草第十条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市政府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定起草规章协议。第十二条部门承担规章起草工作,应当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
5、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汇总、研究和听取反馈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6、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提供规章初稿的全文供查询索取;(二)与起草规章有关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三)听证会由起草部门主持,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规章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由专人负责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派人参加。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
7、附具依据和理由。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送审报告原件;(二)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三)规章起草说明(包括征求意见情况,送审稿涉及的部门对送审稿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及理由;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况,有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应当附有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
8、会笔录、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四)起草小组名单;(五)有关调研报告;(六)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及国家、省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关审查意见;(七)合法性初审意见;(八)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外地有关立法资料;(九)规章起草情况登记表;(十)其他有关材料。修改或者修订规章的,还应当报送修改前后对照稿。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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