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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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自主创新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四章科技人才 第五章创新环境 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 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 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特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
2、境外建设海外研发 机构、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技 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三十四条 扩大科技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经费使用自主 权,简化科技工程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 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工程,工程承当单位在工程总预算不变 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工程直接经费支出。 工程承当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本钱可以从工程经费中 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第三十五条 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 企业可以设置特殊
3、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 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 份。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 司技术进步、业务开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开展中持续发挥 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那么的,可以 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 科技工程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工程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 动。对同一工程同一年度的评估、检查等结果应当互通互认,防止重 复性评估和检查。第三十七条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
4、资助的探索性 强、风险性高的科技工程,其原始记录证明工程承当单位和科技人员 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 证评估后,可以允许该工程结题,且不影响工程承当单位和相关人员 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工程。第三十八条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相关专业 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特区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坚 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那么,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 向所在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工程经 费、补贴、奖金
5、等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科研 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那么,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 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
6、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 区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 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开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 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引导企业、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 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二章自主创新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础研
7、究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开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与创新 型城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其 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 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科技也
8、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 施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 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 体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 等级生物平安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管理体制与 运营机制创新,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深化产学研合作, 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科学 院、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 台。产学研合作相关组织可以依法约定权益分配、风
9、险分担等事项。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 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 服务,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开展,加大投资力度,完 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 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农业科技园。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开展高 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 等要素资源的供给,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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