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叉管理规定(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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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交叉管理规定-第 6 页厦门区域业务交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公司营销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发展,避免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交叉问题,减少无谓消耗,以利于销售稳定、和谐发展,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特制定商品业务交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交叉业务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各自对同一保险标的或渠道进行展业并产生冲突的业务。包括同一业务单位内部不同销售人员之间的交叉,也包括不同业务单位之间不同销售人员之间的交叉;中介渠道业务、公司直接业务的交叉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协调部门:交叉业务协调部门为机构负责人、商品部、销售管理部等。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 保密
2、原则:交叉业务处理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与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影响的信息。第五条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各机构、各部门及员工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团结合作,一致对外拓展业务;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业务交叉管理的根本原则。第六条相互协作原则:各机构、各团队主管、各业务员对于交叉业务应本着合作精神,及时上报由机构负责人、商品部完成协调工作。凡通过公司处理的交叉业务,要求各团队和业务员严格按照处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行动。第七条报备优先原则:新增项目或未在本公司投保的项目,在同等承保条件下先行向公司商品部申报(附件一)为优先攻关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续保一贯性原则:已经承保或正在进行有效
3、续保的项目,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介入,影响续保业务的正常进行。除非得到原续保业务员同意,或在续保业务到期,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前一天内,行驶证车主为单位法人的前两天内投保可不征询原业务员同意,即续保业务不再保护,按新保业务处理。若原续保业务员经商品部协调坚持不同意其他人介入,但自身也没续保进来,最终导致该保单流失的,相应扣减该业务员同规模业务量。第九条 尊重客户意愿的原则:对新增业务,如果客户明确表示倾向于团队或业务员,其它团队或业务员应尊重客户的选择,由商品部调查研究后决定业务归属;对于续保业务,在遵循续保一贯性原则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应尊重客户意愿选择。第十条 地域归属原则:对于跨地域交叉的
4、情况,原则上该业务根据其业务来源地域确定归属。第十一条 从业优先原则:对于内、外勤发生业务交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归属外勤人员,内勤员工原则上应避让;对于本公司直销业务员与中介渠道业务发生交叉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归属本公司直销业务员;但公司直销业务的承保条件优于代理渠道,则直销业务优先;反之,代理业务优先。除经纪业务外,招标业务由公司直销进行投标,原则上不受理代理渠道报价请求。第十二条 车行专属新车投保保护原则:各机构、各团队专属车行,预计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车行,公司实行新车保险专属原则,即从本车行销售并代为挂牌的新车,只能由专属业务员出单,除非本车行没有指定我司保险,或在购车人要求下允许
5、其自行选择投保。(车行分类见附件二)一类车行为我司保护车行,除本车行专属业务员以外其他人不可出单(包括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集团客户或车队新车业务如与一类车行业务发生冲突时,公司集团客户或车队业务可不受一类车行保护限制。二类、三类车行的新车业务不列入车行专属新车保护范围内。第十三条 上述管理原则应遵守“至上而下”原则处理方式,避免内部矛盾,和谐处理交叉业务。第三章 业务交叉的范围界定第十四条 允许出现业务交叉的情况:(1)、保险业务在二个月以上(包括二个月)未承保的;(2)、本公司已签发保单且已生效,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二个月内仍无法收进保险费的;(3)、公司在市区当地虽已设立机构,但尚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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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 交叉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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