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docx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相互间的合作来说自然要有契约精神,因此要划分好双方的职责才行,以下是为大家提供的“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疑虑,感谢大家的阅览。 一、案例XX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XX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
2、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
3、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
5、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本案 如何 确定 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 管辖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