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证照分离”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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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级“证照分离”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事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事指南一、改革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别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别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 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在全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情愿担当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
2、可确定。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 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 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 的通知(建市2016226
3、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 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 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 号)。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满意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意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且技术负责人工作年限满意要求; (三)具有满意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四、材料要求 依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依据申请类型提交 相应材料:新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材料书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二)告知承诺书;(在线承诺)若选择告知承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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