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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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教师队伍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拓展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临床等业务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教学基地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等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承担毕业实习带教任务的药学、经管、信息等其他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上述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是与学校正式签订合约关系,或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和备案。第三条 评聘的兼职教学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评聘的对象包括:承担理论课授课和实践
2、教学带教的兼职教师。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申报兼职教学职务的兼职教师须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践、实习、见习带教),根据科室或部门实习安排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指导临床、实践教学,组织专题教学讨论,指导毕业论文或专题项目设计与报告撰写;掌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带教意识强,及时向学生介绍新知识,传授新技术;参与学校组织的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用书的编写及教学研究;在学校举办专题讲座等。第三章 聘任条件第五条 申报兼职教学职务的兼职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能
3、积极、圆满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高校教师系列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受聘兼职教授须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兼职副教授须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兼职讲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六条 首次聘任兼职教师职务,已经具有教师外系列正高职务的,应聘为兼职副教授职务;已经具有教师外系列副高或者中级职务的,应聘为兼职讲师职务。第七条 拟聘兼职教授职务的应受聘兼职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并须发表一篇以上署有南京中医药大学单位名称的相关专业论文。第四章 聘任名额第八条 兼职教学职务采取限额申报,各实践教学基地聘任人数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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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 实践 教学 基地 兼职 职务 聘任 工作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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