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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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08390号)及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财政投资的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及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移交接管适用本程序。社会投资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参照本程序执行。第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包括资产移交和运营维护移交。第四条 市、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按
2、照排水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市政排水设施资产接收工作,并监管运营维护移交。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选定的维护单位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接收工作。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资产移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完成移交接管的维护管理工作。市政排水设施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及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工作。第五条 新、改、扩建的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施工。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专业机构对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进行监测。第七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为排水专业机构的监测工作提供条件。第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
3、应当组织运营维护、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移交接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设施验收。排水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商业化运营。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排水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三)银行保函(原件1份,保修金额及期限以合同为准);(四)属于雨、污水管渠工程的,应当提交管渠内部全程CCTV或QV录象(原件2份);(五)属于泵站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原件2份);(六)属于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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