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案例二: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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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下载日期:2019/7/6 郑兰凌诉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等不明抛弃物、坠郑兰凌诉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等不明抛弃物、坠 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郑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任永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经营者: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邵某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以下简称悦来宾馆)、周某某、乔某某、 黄某某、邵某某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周某某、 黄某某、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经营者李某某,被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伟均庭参 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5 年 10 月 15 日 12 时许,原告行至西安市村中心街 3 号足 缘鞋店门口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红色砖块砸中头部受伤,事发后,随后西安市急救中心 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对本次受伤事件展开了调 查,经调查得知,被告乔某某为西安市村中心街 3 号院 3 层楼房的房东,被告 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经营者李某某租赁了该房屋
3、 1 至 3 层开设悦来宾馆,其中 3 楼 301 室由被告黄某某居住,1 楼分别为被告邵某某经营的足缘鞋店和被告周某某经营的皇 【法宝引证码】:CLI.C.45180671 2 / 8 下载日期:2019/7/6 冠蛋糕店,楼顶上有两间房屋,归被告乔某某管理和支配,楼顶南侧是防护栏、西侧垒 有红砖,楼顶平时上着锁,当大家晾衣服或楼顶的住户回来时门锁会被打开,被告乔某 某、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经营者李某某、周某某及楼顶的住户各拿一把钥匙,事发当 天,楼顶西侧的一块红砖坠落,砸中了行至 1 楼足缘鞋店门口的原告头部致重伤,随即 原告被送往西安市急救中心抢救,后至陕西省康复医院和陕西省博爱医院救治
4、,经诊断 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血 肿、癫痫和肺部感染,自受伤至今,原告晕迷多日、必须通过医疗辅助器具呼吸和通气, 而昂贵的医药费致使原告及家人无力支付,原告的生命危在旦夕,为了得到及时救治, 原告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 条之规定,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 告支付原告医疗费 145567.3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5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000 元、 伤残赔偿金 2642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43634 元、护理费 59060 元、误工费 39053 元、 营养费 18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7500 元、交通
5、费 1000 元、鉴定费 11583.8 元,以上共 计 680898.16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某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1、被告对于原告的 损害没有过错。被告虽然是本案所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但是该建筑物大部分已被出租 用于宾馆经营,被告只留顶层一间房使用,这间房也只是因为家里老人住在后院,被告 平时用留下的这一间房给老人做饭用,也不会住在这里,大部分房屋的管理是由宾馆进 行。被告作为房东在楼顶安置了铁栅栏门,在楼顶临街一面安装了防护栏,并且没有在 此堆放任何可能掉落街道的杂物,也没有安全隐患。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被告管理和 使用不当,被告对于原告
6、的损害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在事发时并不 在本套房屋中,不是可能的侵权行为人,不应当对被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在事发时并未在楼上,虽然其有楼门钥匙,但是黄某某称要晾 衣服不要其锁门,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辩称,其经营的宾馆主要是二楼和三楼,楼顶不属于其 管理范围,事发时并未有人向其索要钥匙,且事发时其也并未在楼上,因此与其无关, 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黄某某辩称,其本来是找宾馆的老板拿钥匙的,但是看到被告周某某晾衣服下 来,就让其不要锁门,自己晾完衣服就下楼了,完后就回房间玩手机了。 被告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
7、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 年 10 月 15 日,原告郑某某在西安市村中心街行走时,被位 于该中心街 3 号房屋上的高空坠落物一红色砖块砸伤。受伤后,原告随即被 120 急救送 【法宝引证码】:CLI.C.45180671 3 / 8 下载日期:2019/7/6 往陕西省康复医院治疗,经诊断为 1、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挫裂伤;3、原发性脑干损伤;4、癫痫等。出院医嘱载明: 近期避免用脑过度;禁食辛辣、刺激食物;继续加强康复治疗及肢体功能锻炼;加强陪 护及饮食营养。在康复医院共住院治疗 32 天,共花费急救担架费 375 元,门诊治疗费 1925.66 元,住院治疗费 79185.07
8、 元。2015 年 11 月 16 日原告在康复医院出院后,随即 在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住院治疗 22 天,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胸腔积液等。出院 医嘱与康复医院基本一致。住院共花费医疗费 33107.34 元。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原告又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康复治疗,共住院 50 天,诊断为:闭 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等。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加强主动功能锻 炼;患者情绪不稳定,存在精神障碍,嘱家属与其多交流,积极心理康复;患者存在精 神、认知、肢体及二便功能障碍,嘱家属加强护理看护,避免跌倒摔伤及其它意外。康 复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9、23355.43 元。就原告情况,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因鉴定时原告法 定代理人要求根据原告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退卷。后原告申请鉴定其颅脑损伤 后是否导致精神障碍。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陕司精鉴 字(T11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患有的颅脑损伤所致轻度 至中度痴呆伴发精神障碍与 2015 年 10 月 15 日颅脑损伤由密切关系。郑某某颅脑损伤后, 经过治疗,其脑的形态学方面得到一定程度恢复,但是脑的高级功能并不能同步恢复。 故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某某,2015 年 10 月 15 日颅脑损伤后患有:颅脑损伤所 致轻度
10、至中度痴呆伴发精神障碍。2016 年 9 月 7 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 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依赖及营养 期进行鉴定,2016 年 11 月 23 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陕美法司2016临鉴字第 1104 号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某某的伤残等级属六级;需要继续药物治疗尿失禁,复 查尿动力学检查,精神障碍口服药物治疗,定期复查头颅 CT 等,共计约需人民币陆仟元 (6000.00 元)(以上费用仅供参考,实际支出以临床结算票据为准);误工期为伤残评 定前一日;护理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 60 日左右;被鉴定人郑某某日常生活基
11、 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另查明,1、原告郑某某受伤时的所在地北山门口村中心街三号房屋所有人为被告乔 某某,该房屋总高三层,三层最左边的两间房屋平时是被告乔某某为其父母做饭使用。 一层分别出租给被告周某某,邵某某及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悦来宾馆的经营者李某某。二 三层为李某某经营的悦来宾馆。被告黄某某系宾馆的租客。该房屋顶楼有铁栅栏门,平 时基本上锁。钥匙由被告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及邵某某保管。2、电子城派出所的调 【法宝引证码】:CLI.C.45180671 4 / 8 下载日期:2019/7/6 查笔录显示:被告李某某陈述 2015 年 10 月 15 日早晨至事发,其宾馆的租客没有向其要 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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