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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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和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
2、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保障重点、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提前谋划、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
3、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项目须在我市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四)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3、项目单位
4、违反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第六条 扶持范围(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二)新业态旅游项目包括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三)乡村旅游项目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及现有乡村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有效提升景
5、区品质的旅游项目。(四)旅游品牌建设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指组织游客在我市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要求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含本数)的酒店。第七条 扶持标准(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6、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标准的,单个项目一次性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二)新业态旅游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非标住宿如自驾车营地等,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
7、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三)乡村旅游项目乡村旅游项目获得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的,按照旅游品牌建设扶持标准执行。其它乡村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景区旅游标识、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达到相当于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旅游品牌建设1、旅游景区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A级的景区,给予差额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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