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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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建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应用专家委审定并授予称号的工程。第三条 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遵循“政府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
2、申报的原则,根据工程的进度动态申报,动态检查,评审结果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设立新技术应用专家工作委(下简称专家工作委),为示范工程的审定机构。第五条 专家工作委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和科技工作部负责。专家工作委主要职责为:一、 策划推进新技术应用工作;二、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三、 组织专家实施过程监督;四、 组织专家对验收资料进行评审;五、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第六条 示范工程的具体评选、检查、验收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执行评审方案;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提出示范工程的入围名单。第三章申报条件
3、第七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一、 申报项目规模:(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与其他工程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2、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二、采用6项及6项以上国家住建部现行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包含的新技术或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的其它创新技术的工程;同等条件下,在“四节一环保”、BIM技术、装配式技术、数字施工等方面起到示范效应的工程项目将优先入选。三、施工期内需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第四章立项与评审程序第八条 申报立项的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1、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2、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证明材料;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4、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第九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主要内容:一、 对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的条件和申报程序、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二、 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第十条 通过专家工作委立项审查的项目,将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进行立项公示。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委对立项工程组织专家对实施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二条 已经被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报告,并书面提出停止实施的申请。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全部完成了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所列出的全部新
5、技术内容后,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验收资料:一、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评审意见书;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技术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每项新技术内容所采用的材料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采用BIM等信息化技术除外); 六、工程质量证明(整个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七、经
6、济效益汇总表;八、各项新技术施工过程的照片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验收的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全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项目或工程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第十五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核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评审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报专家工作委审定(当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评委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验收意见不能成立)。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验收,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家、省、
7、市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家、省、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第五章表彰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示范工程,将授予“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将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将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指导手册的通知(穗建联2016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 报 书工程名称:执行单位:(公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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