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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执行行主主体体和和客客体体 主讲教师:马登科 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是否一定是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当 事人?比如说判决书的原告或者被告? 执行主体和客体 又称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 所为的执行行为能够引起执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一. 执行主体 1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在我国,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但在人民法院内部如何配置执行权,曾有争议。 一. 执行主体 (1)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关系上,实行实行审执分离原则,设 置专门的执行机构,案件的审判与判决的执行,分别由审判机构 (审
2、判庭)和执行机构(执行局或执行庭)担任。 (2)而在执行局或执行庭内部如何设置具体的机构具体行使执 行权,也有一个探索过程。 一. 执行主体 其中牵涉民事执行权性质的探讨争论,有认为司法权,也有认 为行政权。 现已基本达成共识:民事执行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 在权力构成上包含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 一. 执行主体 为解决“执行难”,同时解决“执行乱”,2001年人民法院开 始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将原先的“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加 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直接领导,并且进行了执行实 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两权分立的改革试点。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通过后,我国目前进行新一轮审执 分
3、离的优化改革探索 一. 执行主体 2 执行当事人 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决定执行当事人的标准,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 上的记载来确定。执行依据上写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是执行 当事人。 但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诉讼行 为能力或者因其他事故而变动时,执行依据的效力可能及于执行 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一. 执行主体 如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 行人,可成为债权人;债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在 执行程序中承担债务而成为债务人,债权人可请求执行其继承的 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因合并前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债权人
4、 或者债务人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成为新的债权人或 者债务人。 一. 执行主体 1 执行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是指债务人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料, 包括债务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或者行为。 执行客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客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行为的对象 二. 执行客体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执行行为, 包括人民法院采取的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执行行 为,其直接作用于执行客体。另一类是为实现债权人债权而依法 采取的各种辅助性执行行为或者间接执行行为,如排除妨害执行 的行为等,其并不直接作用于执行客体 。 二. 执行客体 (2)执行
5、客体具有非抗辩性。首先,债权人申请执行,只要 符合执行条件,无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查询甚至搜查债务的财产,是 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其次,债务人对执行客体提出异议,不 是通过执行的抗辩来解决,而是由执行员依法进行审查,异议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的, 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进行实体上的救济。 二. 执行客体 (3)执行客体具有法定性。执行客体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 措施,不得随意确定或者变更执行客体,也不得随意停止对执 行客体的执行,否则意味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改变。通
6、常只有 在当事人同意或者执行和解等法定情形下,方可变更执行客体。 二. 执行客体 2 执行客体之一 - 物 实现金钱债权和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所指向的执行客体都 是物,物是最主要的执行客体。 依照法律规定,有的物可以作为执行客体,有的物不能作为执 行客体。 二. 执行客体 (1)可以作为执行客体的物。 包括: a.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的共同担保。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性质上不得执行的财产外,凡执行开始时债 务所有的财产,债权人原则上都有权请求执行;为实现执行依 据中的金钱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选择执行的请求权, 债务人不得任意指定某项财产以供执行 二. 执行客体 b.债务
7、人可取得的财产。债务人预期可取得的财产,即债权, 也可作为执行客体。为此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代位执行制度,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对该债务异议的 第三人应当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对申请债权人履行,否则可对债 务人的债务人(即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 执行客体 c.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 串通进行虚假意思表示非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与他人恶意 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逃避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该处分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 非法处分的财产,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8、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原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经债务人的正常民事行为进行合法处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 人,应当有效,该财产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二. 执行客体 d.执行依据限定的财产。执行依据已经限定执行标的物的,该 特定标的物或一定范围的财产即应属于执行客体,予以执行。 (2)不得作为执行客体的物 原则上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执行客体,但是下列财产不 得成为执行客体: a.实体法禁止让与、扣押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 b.诉讼法上禁止扣押的财产。 二. 执行客体 c.在性质上不得为执行客体的物或者权利。如民法通则规定的 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
9、或 者未发表的著作都不得成为执行客体。 d.禁止流通物,如违禁品、淫秽品等 二. 执行客体 3 执行客体之二行为 行为作为执行客体,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作 为可进一步分为可以替代的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根据其执 行方法的不同,可将不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归为一类。 (1)可以替代的作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 执行客体 (2)不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债务人应当不作为(包括容 忍行为)而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作为,或者债务人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为义务,但该项作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 成,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该执行客体直接执行。 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 任为依据,对债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 以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执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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