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公司法:董事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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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公司法 董事会 【董事会的含义】 董事会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的, 由董事组成的使经营决 策权的公司机关。董事会在有的公司被称为董事局,董事长被称 为董事局主席。理解董事会时应着重把握以下点: 其,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的公司执机关。首先, 对于绝部分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由董事组成董 事会,从这个意义上讲,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的。需要指 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等特定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代表 (第 44 条、第 67 条),此即理论上所说的职董事。但职董 事由职代表会、职会等选举产,非由股东会选举产 商法学-公司法 。其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个意 义上讲,董事会
2、是公司的执机关。 其,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享有经营管理权。董 事会有自独立的职权, 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使决策权, 并通过任命经理来执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作。在不少公司特别是上市公 司中,董事会已成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核,属于公司的核领导 机关。这在美国、日本等国表现的尤为明显,理论上称之为“董 事会中主义”, 但凡法律和章程没有明确授予给股东会的职权, 均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我国目前属于“股东会中主义”,股东会 处于中地位。此外,在我国量存在的中小公司中,股东通常 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本既是董事也是员,身份的多 重性在很程度上进步淡化
3、了董事会的作用。但规范的讲,股 东应该严格区分其股东身份和董事身份,完善法治理结构。整 体,伴随着公司法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公司的规模化扩张,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点在公司所有 与公司经营“两权分离”明显的公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学者 多基于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国际潮流,将限制股东会权、充实董 事会权作为我国公司法未来的改向。 商法学-公司法 其三,董事会是由多位董事构成的公司机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董事数为 5-19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数 为 3-13 。实践中通常为奇数。此外,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董事会数原则上不 得少于
4、 9 。公司原则上都必须设置董事会,但也有个例外, 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董事会 仅设名执董事。在这种情形下,执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 规定,实践中执董事的职权基本上与董事会的职权相同。 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是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或为董事会使 职权提供帮助的董事会内设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使下 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执 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订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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