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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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展读物】【拓展读物】 第一节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与保险 (一)保险与危险处理 图图 8-18-1:危险与损失:危险与损失 危险,就是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有挑战即有应战。 面对各种危险,人类已探索出避免、保留、预防与控制、中和以及转移等处理方式。保险便 是危险转移的方式之一(图 8-1) 。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作为一种转移式的风险 处理方式,保险本质上系一种商业
2、化的经济互助机制:一人损失,大家分摊, “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 。显然,商法上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不包括社会保险,亦与储蓄、捐赠、自 保和赌博有着显著区别。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机制有三大要素。其一,危险的存在。保险以危险存在为前提。保险与危险同在, 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可保危险需具有不确定性,因其不确定性,保险才有意义。不确定性 是指危险发生与否难以确定,何时发生难以确定,发生的原因和所导致的结果难以确定。如 危险一定会发生,保险人不会承保;危险一定不会发生,投保人也不会投保。人们有意识促 成的事件,而非不可预料的客观现象,亦不在可保危险之列。其二,众人协力。保险与众人 协力同在。没有
3、众人协力,也就无法实现保险功能。具体说来,有互助保险的直接方式和保 险公司的间接方式两种形式。互助保险的每个成员既是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无疑是成员 之间的直接互助共济。 保险公司则为第三者, 可能遭受同一危险的组织或个人事先向其缴纳 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其向遭受意外损失的组织或个人支付保险金。表面 上看,投保人之间并无互助共济,实际上这是间接互助共济。其三,填补损失。危险并不因 保险而消灭, 保险只是一种分散因保险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机制。 就其直接功能而言, 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损失补偿并非天上掉下的馅饼, 而是以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为对价。 保险系
4、一种以较小代价换取具有更大价值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机制。 财 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损失填补方式还有所不同。 财产保险的标的系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其损失可以用货币度量,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人身保险的标的为寿命和身体,损失难以用 货币度量,赔付一般采用定额形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 二、保险的类型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 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 1 参见我国保险法第 2 条。 风险危险事 损失的可能损失 产及其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此基础上, 又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 合同(图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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