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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江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制订)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地预防、减少、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快速、科学地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目的,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2、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铜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1.3 应急原则本预案的实施将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1.4 应急任务1.4.1 德江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承担的应急任务。(1)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和应急终
3、止工作;(2)协助国家生态环境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3)接收本辖区内各应急响应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我县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4)监督与指导德江县境内辐射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5)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并按程序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1.4.2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相应工作的法规和政策;(2)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并报德江县应急管理局、铜仁市生态环
4、境局备案;(3)组织本辖区应急处置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前期调查,初步判断事故的性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德江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5)协助县级公安部门进行先期控制;(6)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期间的防护措施和实施德江县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等工作;(7)协助县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8)事故发生单位在承担事故处置相应经费后导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力承担事故处置所需的剩余经费由事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1.4.3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及
5、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和利用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单位的应急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做到有专人负责,并报区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备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储备必要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3)辐射事故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顶案,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4)辐射事故终止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状况报县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协助做好辐射环境监测等各种事故后期工作。(5)负责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的经
6、费保障工作,以及对受到影响的公众财产、人身安全等损失的赔偿。1.5 适用范围1.5.1 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1.5.2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1.5.3 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1.5.4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1.5.5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1.5.6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射污染的事故;1.5.7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6 事件分级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
7、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级)等四级。1.6.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
8、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6.2 重大辐射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
9、)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 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10、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6.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
11、,且小于0.5 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6.4 一般辐射事件(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
12、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
13、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 组织体系及职责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等机构组成。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2.1.1 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设立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
14、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德江分公司、武警德江中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故进行统一协调处置;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辐射事故进行统一领导处置;对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协调处置。(2)根据事地发区(乡、镇)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指导一般辐射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及
15、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4)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武警德江中队及其他县(区)请求支援和帮助。(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2.1.2 工作机构县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工作组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向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传达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建立处置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上报德江县应急处置进展和灾情情况;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职责,提出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
16、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应急处置组。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的现场情况、应急监测结果等;调查、分析辐射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认定;研究事故处
17、置方案,并组织实施。(3)医疗救护组。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属各医院等。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4)安全保卫组。组长单位:县公安局。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武警德江中队、县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现场周边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事故救援道路畅通;负责引导周边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警示区域外的稳定和治安,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示区域内;对丢失、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追缴等工作。(5)舆情信息组。组长单位:
18、县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新闻媒体等。主要职责: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6)维稳善后处置组。组长单位:县维稳办。成员单位: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市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7)专家咨询组。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成员单位:专家组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特
19、殊情况下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等单位专家组成。具体有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辐射防护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农业类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等。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负责对辐射事故等级评定;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次生灾害;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8)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部门等。主
20、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准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用品;保障应急人员顺利开展工作。2.1.3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指挥、相互协作,按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配备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单位应贮备和预先准备必要的辐射事故应急装备、仪器,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造册登记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1)各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突发辐
21、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动员、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工作的指挥;负责应急管理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科普宣教、应急培训、交流专合作、专家咨询专管理等工作。(3)县维稳办:对事发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4)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配合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辐射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网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有关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管理。(5)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成立市生态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
22、、重大和较大突发辐射事件、跨县级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协调事故现场调查、采样、监测、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和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省级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的环境评价审查及事故调查工作。(6)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辐射事故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生产
23、工作,参与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辐射工作单位积极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7)县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立案、侦查,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押运事故处置后放射性物品;协助、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群众疏散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负责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收集恐怖活动信息,对恐怖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8)县民政局:根据
24、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9)县财政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的经费保障;将一般辐射事故常规演练和预警的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日常预算;负责社会无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保障。(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公路畅通保障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提供放射源运输信息。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11)县水务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应急情况下县城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好事故
25、发生地辖区内供水企业的调度,协助做好水环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按相关职能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处理辐射环境污染的水环境善后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并协助分析事故辖区内水资源评价工作。(12)县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职能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处理辐射环境污染的农业面善后工作。(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系统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
26、员、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1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并负责工矿企业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安置群众所需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负责提供转移安置群众所需应急生活救助物资;负责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参与辐射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辐射事故的危害。(15)县气象局:负责突
27、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做好辐射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16)县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17)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工作。(18)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及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受污染事故影响转移的群众住房安置工作。(1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参与需要进行辐射安全管理的矿山企业因滥采滥挖等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0)
28、中国电信铜仁分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21)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2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铜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必要时提供专用通信保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驻铜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3 预警3.1 预
29、警级别与发布3.1.1 预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本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 级(较大)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预警级别。3.1.2 预警信息发布。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发生一般突发辐射事故时,发布蓝色(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故时,发布黄色( 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布橙色(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时,发布红色(I级)预警信息。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
30、部负责审批黄色预警信息,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发布。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3.2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3.3 预警行动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生态
31、环境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县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4 信息报告4.1 基本要求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核
32、实并初步研判事故等级,对初步认定为辐射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示,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市生态环境厅和县人民政府,同时做好与市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进行终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4.2 报告方式和内容4.2.1 辐射事故报告内容应急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评估报告三类。初报按省、市、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总结评估报告在事故处置完后立即上报。初报由事故发生单位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可先用电话直接报
33、告,后补充纸质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放射源核素、放射源活度、枚数、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续报由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领导机构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总结评估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2.2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
34、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辐射事故后,应在省、市、县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内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并核实后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辐射事故信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立即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向上级应急机构上报有关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在初步研判达到较大(级)、重大(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后,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I 级)辐射事故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生态
35、环境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局(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5 应急响应5.1 前期处置(1)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首先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前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动态和处置情况。(2)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级应急顶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5.2 分级响应程序5.2.1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辐射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
36、援的报告后,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2)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区(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情况。(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后,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5.2.2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5.2.3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辐射事故
37、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辐射事故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辐射事故动态,并及时报告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辐射事故急处置工作。(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5.3 应急处置措施5.3.1 发生一般突发辐射事故时,事发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3.2 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故时,事发地
38、的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现场监测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3)加强突发辐射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5.3.3 发生重大突发辐射事件时,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三)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迅速组织所属辐射应急监测分队对事发地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
39、群众返回时间。(2)迅速派出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迅速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5.3.4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时,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三)处置措施”中“3”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成立市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2
40、)迅速开通与突发辐射事件所在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4)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厅增援,并积极配合上级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3.5 安全防护(1)划定警戒线和应急人员的安防护
41、。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根据监测结果,用黄色警戒线划定监督区和控制区两个区域,并悬挂电离辐射标识及告示牌。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域活动,监督区和控制区禁止公众进入。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方可进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2)控制区内应急救援中心人员防护。准备器材:便携式谱仪、多功能剂量仪、(、)表面污染测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剂量率仪(便携式能谱仪)、长柄夹、塑料桶、一次性连体衣、一次性塑跤手套和塑胶鞋、防毒面具、钓竿导源器、铁锹、水泥、一定数量的有盖铅箱、通讯设备等。进
42、入控制区前应急人员必须每人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并穿戴铅衣、铅手套、铅玻璃眼镜和防毒面具(视情况而定),同时,准备一定数量的铅皮已备应急。(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根据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及疏散安全边界,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5.4 应急响应终止5.4.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2)辐射污染已
43、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5.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1)一般突发辐射事件影响消除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3)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应急处置工作。(4)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
44、应急处置工作。5.4.3 终止程序。现场技术组和专家咨询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后,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达到终止条件,报市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组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应急小组应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应急处置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经县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汇总后,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单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律责任。6 后期处置6
45、.1 善后处置 维稳安保组和善后处置组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和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6.2 调查评估为了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专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辐射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46、;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结论。现场技术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要有计划地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区域的去污计划。6.3 奖励与责任追究6.3.1 奖励。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辐射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6.3.2 责任追究。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
47、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分事故应急响应前、应急响应中和响应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突发事故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一般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程序组织发布,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市级及以上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市辐射应急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送相关事故信息,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新闻实时发布保障工作。8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8.1 应急保障8.1.1 资金保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