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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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
2、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二、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且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效申请学位时间规定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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