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矿大 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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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矿大 工程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徐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中国矿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在学校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辅助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房屋、设备拆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明确校园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期间的以下安全责任。一、责任目标:1. 不发生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2.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以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
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事故。二、根据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学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填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上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三、学校保卫处对上报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造册留档。承包方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四、建筑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3、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及“三同时” 制度,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六、建筑施工单位
4、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
5、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八、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九、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等)作业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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