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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 刑法上关于犯罪的定义,有立法确认和立法不确认两种情况,日本和德国 的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定义。有立法规定犯罪定义的国家,按照定义 中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1.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 的行为。这种定义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 性的行为,而没有规定行为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没有揭示犯罪的实 质内容,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 中,犯罪的形式概念较为普
2、遍,例如, 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 1 条规定: “法律 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 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 2 2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它揭示出了犯 罪的实质内容, 但没有说明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没有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实质定义。 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例如,1922 年苏俄刑法典第 6 条规定: “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 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 3.3.
3、犯罪的犯罪的混合混合定义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 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 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混合概 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均采用了混合定义。根据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是情节显
4、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条款不仅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即犯罪是具有社 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而且还揭示了犯罪的基本特 征。 二、二、犯罪的特征犯罪的特征 依据上述犯罪的定义,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 罚性的行为。这表明,凡犯罪均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1.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 这是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特征。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 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属性: 一是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
5、会关系亦即法益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二是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 恶性的统一。 三是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即对社会关系的 破坏,形式则是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四是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同时需要注意其与人身危 险性的关系。人身危险性指由犯罪人本人各方面情况所决定并为犯罪案件所表 现出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特征,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一是 犯罪构成的基础,立法者只能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 是决定行为是
6、否属于正当行为的关键;三是根据刑法第 13 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区 分罪与非罪;四是量刑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确定对犯罪人的刑罚。 2.2.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 了刑法规范,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这里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 典和特别刑法。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 现。 3.3.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 该特征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应受刑罚性,指 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形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
7、 上述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 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 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 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 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三、犯罪的分类三、犯罪的分类 犯罪,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不同种类的犯罪具有各自不同 的特点,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也存在差别。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类 犯罪的特点,认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地适用刑罚,有效地与各种犯罪作斗 争。 最早的
8、犯罪分类,见于罗马法,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公罪 与私罪。1810 年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这种分类为近 代很多国家所效仿。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 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大类。 (一)(一)犯罪的犯罪的理论分类理论分类 1.1.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 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譬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盗窃等犯 罪, 其行为本身就自然蕴涵着强烈的恶性,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观念即可对其作 出有罪评价。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
9、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 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譬如由行政法规、经济 法规的罚则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即属于此类。 一般认为, 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看, 自然犯较之于法定犯要严重得多, 但在违法性问题上,由于行政法规会因为国家管理目标的改变而时常发生变化, 因此,法定犯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缺乏像自然犯那样的稳定性。正因为两类犯 罪各有其特殊性, 所以, 在认定、 处罚及预防等方面, 均应采取各不相同的对策。 2.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在刑法理论上, 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 罪称为身份犯, 诸如公务员、 军人、
10、司法人员等。 非身份犯, 是指身份犯以外的, 刑法对其犯罪主体人身方面的资格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诸如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划 分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为标准,因此,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某 些特殊的身份条件,便成为认定行为能否构成某种犯罪的关键,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情况下,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对犯罪人处罚的轻重程度。 3.3.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备条件的犯罪,如煽动 分裂国家罪、诬告陷害罪等。对于结果犯,一般认为,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 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
11、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交通肇事罪等。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对于准确认定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而区分 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4.4.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 119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危险犯,是指以实施侵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 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前 者如刑法第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后者如刑法第 141 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假药罪等。 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划分,不仅有助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把握,而且对正 确量刑常常具有积极的意义。一般来讲,刑法对侵害犯规定了重于危险犯的法定 刑。 除了上述分类以外,刑法学理论还对犯罪进行了其他一些分类,比如以犯罪 次数或其他法定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初犯、累犯、再犯;以犯罪终了后不法行 为或不法状态当时具体情形为标准,可以分为既成犯、继续(持续)犯、状态犯; 以犯罪时空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同时犯、同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以犯罪人 的犯罪特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常业犯、习惯犯、普通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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