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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无因管理 一、概念 1、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 他人管理事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 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 须为合法事务 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 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须为他人的事务 【2】管理 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也 包括处分行为。 2、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案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1】若违反本人意思构成侵权行为 【2】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 时,管理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为管理的
2、,仍 成立无因管理file:/localhost/Users/sycwendy/Pictures/讲义/教学视频/超链接/上海24家医院5年收留遗弃婴儿1289人 .docx 【3】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未以明示的方式表 示时,管理人可依一般社会观念推定意思。 蔡张友家属诉杨国新损害赔偿案 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分别系蔡张友之 妻、女、母,翁仁光是蔡张友的雇主,倪 柏水是杨国新的雇主。2000年8月,因台风 影响,蔡张友、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 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南江山渡口避潮, 杨国新于8月11日离船回家。 8月12日中午,蔡张友闻到杨国新船上有 液化气泄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船舱去 关闭液化气
3、,因液化气燃烧,蔡张友被烧 伤,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蔡张友的家属将杨国新、翁仁 光、倪柏水诉至浙江省上虞市法院,要求 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等各种损失共计85496.64元。 关于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其一,认为是无因管理。 其二,认为受益人偿付的费用一般不超过受益 财产的价值,杨在这次事故中没有受益,因此 无须赔偿损失。 其三,认为若蔡不去关煤气,杨至多损失几十 元的煤气,而现在损失了几千元的船,再赔蔡 家的损失,不合理。 上虞市法院认为,蔡张友在无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被告杨国新船上 有液化气泄漏,为避免被告损失而去其船 上排除
4、险情的行为,有为被告杨国新谋利 益的意思,符合法律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 件,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蔡张友为管理杨 国新事务而受到的损失,在不能证明可归 责于蔡张友本人的过失的情况下,三原告 的损失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 被告翁仁光虽系蔡张友的雇主,但蔡张友去 杨国新船舱的行为并不是被告翁仁光指派的 工作,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倪柏水虽是 被告杨国新的雇主,但与蔡张友的行为无法 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 决:一、被告杨国新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 85496.64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 付清;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倪柏水、翁 仁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5、求;三、驳回三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杨国新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 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提出8月11日没有发现 煤气泄漏,不可能在12日中午发生煤气自动泄 漏,如果蔡张友闻到煤气后进舱关闭煤气,也 不可能在一分钟内立即着火身亡,是否有其他 原因导致着火死亡; 原判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作出判决,而 该法条规定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明确规定,说明原判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之 处。 原审被告倪柏水、翁仁光均请求二审维持 对其的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 实基本清楚,杨国新提出无液化气泄漏的 理由
6、与事实不符,但赔偿计费有误,遂判 决杨国新偿付给蔡张友的家属21321.64元 。 评析:一审法院将死者蔡张友的行为认定为 无因管理,这是正确的,虽然其也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 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处本案,但 因原审将该条规定的受益人的民事责任理解 为赔偿责任, 认为管理人的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 的请求权是管理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而将 因蔡张友抢救无效死亡而遭受的损失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并 据此判令杨国新负赔偿责任,扩大了本案实 际损失的范围,加重了受益人的民
7、事责任。 原判错误之处,在于将无因管理之债中义务 人的责任等同于侵权行为之债中义务人的赔 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杨国新应承担的是偿付必要费 用的责任。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必要费 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有必 要指出的是,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必 要费用”已作了扩张解释,认为应包括在该活 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时还需强调“实际损 失”的“实际”二字。通俗地讲,即蔡张友因 管理事务而支付出去的费用,杨国新有义务给 予。 第 本案中,蔡张友没有在管理中直接支出费用,但 其及其继承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丧葬费。原审列入的死亡补偿费和被扶养人生活 费,蔡张友及其继承人并没有支付出去,因而不 应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二审法院予以剔除并加 以改判。 总之,无因管理之债中受益人所应承担的 ,既不是赔偿责任,也不是补偿责任,而 是偿付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无因管理 的立法精神,符合见义勇为应获得社会褒 扬的内在的道义要求,符合管理人助人为 乐的初衷。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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