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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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免费为本市城乡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控制性 药品、常规检查;对因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三条 精神障碍
2、患者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二)自愿受助; (三)家庭救治和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院)救治的监督管理;巡诊 服务点的指导和管理;对救助对象的医学跟踪。负责对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进行 行政处理和调解。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对已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
3、的行为,或者有伤害 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危险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障 碍患者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相关工作;协调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中心的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工作。 残联、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
4、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药 品发放现场组织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 实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监护人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可 申请药物救助。 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 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第六条
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的,由下一顺位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
6、位的由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是指: (一)药物救助。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障碍患者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药品 ;并对其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 (二)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对其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 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监护
7、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监护人不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患者进行医学跟踪的。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药物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受理。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以及1张1寸 免冠照片。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8、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 人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 救助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发给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 书面通知。 (四)领药。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凭救助卡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基本控制性药品和进行常规检查 。 第十一条 住院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前,其监
9、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 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风 险评估证明,以及住院通知书,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 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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