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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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 CLI.4.327903 国国家家卫卫生生健健康康委委办办公公厅厅、公公安安部部办办公公厅厅关关于于启启用用新新版版出出生生医医学学证证明明(第第六六版版)的的通通知知 【发布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 安部 【发文字号】 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12.21【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 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8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
2、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第 14号公告,自 2019 年 1月 1日起启用出生医 学证明(第六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2019年 1 月 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 六版),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日期截 至 2018年 12 月 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 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出 生
3、医学证明(第六版)将按原有程序发运各省(区、市)。 二、清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2019年 1 月 1日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各级签发机 构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按废证管理要求予以处理,不得延期使 用。要认真做好旧版证件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在证件中标识作 废,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请各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于 2019年 3 月 31日前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清理和销毁情 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 三、其他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发至各级证件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 登记机关,将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发至证件签发机构,保障新版证件按时 启用。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 年 12月 21日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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