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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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时间: 04/23/2019 实施时间: 10/01/2019 效力状态: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2、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3、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 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4、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万律 第 1 页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 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 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
5、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
6、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 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 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
7、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 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 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 提出人选。
8、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 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万律 第 2 页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 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除应当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 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 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
9、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 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 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 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 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
10、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 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11、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
12、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 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 销该项任命。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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