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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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 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形态均为终局形态,彼 此间不存在改变的可能。 即使再短暂的故意犯罪, 也都有一个发生、 发展、 完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差异而划分的阶段,称为故意犯罪的阶段。该阶段可划分为 犯罪意图表示阶段(属于犯罪人心理)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完 成阶段。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到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 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
2、终点,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从行为人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到行为人完成犯罪之时为终点,属于犯罪实行阶段;从 实行行为完成到犯罪结果发生这段时间,是实行行为产生作用的过程,并无其他 行为介入,没有独立意义,作为实行行为的自然延伸归入犯罪实行阶段;犯意表 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外在表露,是犯罪意图的表达行为,而非犯罪意图的实现行 为,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犯罪阶段不应包括犯意表 示阶段。因此,在刑法上,具有法律意义的故意犯罪的阶段实质上只包括犯罪预 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在实践中,未必每一故意犯罪都经过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各阶段而完成犯 罪。有的为犯罪而创造条件;有的则直接着
3、手实行犯罪;有的顺利通过各个阶段 完成犯罪;有的则在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这样就产生了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不同结局,形成不同的形态。在刑法上, 这就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通俗的讲,故意犯罪过程好比“一条线” ,在这条线上有开始犯罪预备、着 手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三个“点” ,在第一、第二两个点之间分别形成犯罪预备 和犯罪实行两个“线段” ,在第一个“线段”和第二个“线段”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分别形成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个形态, 因意志以内的原因形成犯罪中止形态, 在第二个“线段”终点形成犯罪既遂形态。其中,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
4、遂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处于这四种形态的人分 别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 二、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1.过失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一种否定态度,没有犯罪意图, 因而不可能“为了犯罪”创造条件,也不存在“未得逞”和“放弃”犯罪的问题。 因此过失犯罪只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不存在是否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这些犯罪形态问题,相应也就不存在犯罪既遂问题。 2.2.间接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从主观方面分析, 间接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
5、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一定危 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持否定态度,但也不是持肯定态度,而是持一种中间态度 放任,即听之任之,发生与不发生都不违背其意愿。这说明,行为人没有确定 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相符合。从客观方 面分析,既然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都符合其放任心理,那么, 2 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客观上实际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才能予以定罪,否 则,就谈不上定罪问题,也就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余地。既 然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也就没有犯罪既遂存在的可能。 3.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
6、的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客观 上往往会经历一个进行犯罪预备、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在这一过程顺利 完成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如果在这一过程的某一阶段因主客观 原因而使犯罪停止下来,就形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发生在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并非说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可 以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 依据法律规定, 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 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机会;刑法把“情节严重” 、 “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的情节犯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 和结果加重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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