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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如果我们把上面所介绍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等权利视为防御性的、 消极的 公民受益权的话,那么,这里将要谈到的一系列权利则多数(除了财产权与继承 权外)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 应积极地予以保障的权利,是二十世纪以来宪法权利的新发展。 (一)财产权(一)财产权 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财产权 是文明社会人类活动的一个主要动因,如恩格斯所说,“一切所谓政治革命, 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 我国宪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保护公
2、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 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 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 权。其中生活资料主要有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 工具、债券、股票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法律允许个人 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是“其他合法财产”的主要构成 成份。 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还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的继承权” 。 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 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法形式。 承认了财产权保护,就应当同时确认继承权的保护,以使财
3、产本身能无损失地保 存、 积累下来。 所以, 我国在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以外, 还制定了 继 承法,具体规范了有关财产继承的制度。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收或者征用征用并给予补补 偿偿。 有关拆迁的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确实影响着成千上 万能上百姓的利益,如果他们的合法财产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得不到切实保障, 就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如南京等地曾出现过自焚事件,有的甚至专门到首 都采取过激行为。 (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 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
4、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 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 1.劳动权基本特点: (1)平等性平等性:劳动无高低贵践之分,劳动最光荣。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就业机会,并根据其所提供地劳动数量和质量 获得相应地报酬。 (2)双重性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也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的光荣责任。劳动的义务是非强制性义务,除为改造罪犯的必要,国家不得强 迫公民劳动,所以劳动义务的“光荣”缘于其权利本质,而不具备法律义务性。 应当认识到,劳动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而那
5、些不能劳动或已丧失劳 动能力的公民,则需要国家保障其生活条件。国家提供保障的基础仍然是其他公 民的劳动贡献。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三)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休息权是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没有劳动权就不能享受休息权;有劳动 权就必有休息权。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休息权 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使劳动者有闲暇参加各种 社会活动,发展、提高自我和养育子女。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 43 条第
6、2 款)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国 家制定了劳动法 。在工作时间上,规定日劳动时间一般是 8 小时工作制,每 周工作 5 天,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 受年休假。 (四)(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退休制度退休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 并按 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离休金或退休保险金的制度。 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实 质上也是一种劳动者的权利,与休息权有同质性,也是附属于劳动权的权利,也
7、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基本保障措施也需国家法律的设定,但二者有区别: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劳动者 的退休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最早是建立了以对新中国成立的贡献为基础的离 休制度,为国家政权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现在,在劳动者退休的年 龄、退休金的发放、退休者福利的保障等方面,法律规定了较大的弹性范围,允 许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予以确定。对于下岗职工,国家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 金制度和再就业计划, 保障因结构调整等原因而失去岗位的劳动者的生活。 同时, 国家也允许退休人员或下岗职工在不剥夺其退休金和生活补贴的情况下再就业, 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8、,继续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五)物质帮助权(五)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这是一种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 社会作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相关 的权利有: 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家 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可从国家、 社会和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 农村的孤寡老人可获得“五保”帮助;近年来,少数富裕农村的老人,也开始享 受养老金待遇。 患疾病公民的物
9、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社会或单位获 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多数单位还设立了医疗互助制度;近年来,国家 参预的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公民生病时获得医疗帮助的主导渠 道。 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六)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民接受 教育是我国自孔子以来的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享有的悠久的个人权利。但是, 过去的受教育权需要个人经济上的支持,国家没有法定义务举办教育。在现代中 国, 公
10、民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 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 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分为国家和公民两个方面绝对的和相对的义务。对国家而言, 其绝对义务是要为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设施、师资和拨款等条件; 其相对义务是在公民在符合或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定条件时接受公民入学。 一些负 有教育职责的学校和私人亦与国家一样。对公民个人而言,其绝对义务是必须接 受九年义务教育;其相对义务是,如欲进入某一岗位或申请某一职位,就要按任 职要求接受相应的教育。这里,所谓绝对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就要受 到法律制裁;所谓相对义
11、务就是应当履行的责任,其责任的法律性要随一定的条 件而定。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受教育的平等权)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受教育的平等权) 案情案情:据报青岛两考生参加高考之后,因不满全国高考录取根据地域区别分 数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教育部,主张自己的平等受教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随后原告方并未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称其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 问题问题:受教育的平等权如何实现? 7文化权利和自由文化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和自由在宪法中出于第 47 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严格地说,这类权利和 自由实质上属于公民的精神自由的范畴, 间接表现了国家保护公民思想自由和表 达自由的原则。 文化上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发展及繁荣的程度,但也 取决于国家的文化政策。宪法第 47 条还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 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 和帮助”,设定了国家在文化发展上的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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