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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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 CLI.4.305247 食食品品生生产产许许可可管管理理办办法法(2017 修修正正)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Production Licensing (2017 Amendment)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实施日期】 201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4 年 8月 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2、6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1月 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 10 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 1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8 篇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 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
3、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 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 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 可。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 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2 篇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 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 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 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 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
5、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 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 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 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 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 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 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
6、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 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 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 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 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
7、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 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 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
8、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 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 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
9、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 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 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0、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 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11、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 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 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
12、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 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 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核查人员 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 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 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 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 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
13、任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 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 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4、 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年。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2 篇 )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15、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 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 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 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 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 关、
16、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 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 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 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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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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