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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 作者简介: 陈学权( 1978 ) , 男, 汉族, 湖北应城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 2012 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 项目批准号: 12YJC820011) 和“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 ( 项目编号:2012YQ04) 的阶段性成果。 论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内容提要: 我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做法不一。有 关法院以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 或认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之间接物质损 失, 或者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
2、力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 都值得商榷。我国应当在刑事附 带民事裁判中统一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以尽快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不 统一的混乱状况。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 近些年来,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 之诉讼请求, 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甚至同一法 院在同一时期曾多次作出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的案例。如此同案不同判, 严重降低了司法公 信力, 极大伤害了司法权威, 也是当前引发我 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上访、 申诉的重要 原因。我国新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立法和司 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如何适
3、用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 可以预 计, 如果不采取相关措施,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 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不统一的混乱状况还将 继续。 一、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适用的混乱现状 通过对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刑事裁判文书以 及规范性文件之分析, 笔者发现, 死亡赔偿金在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呈现比较混乱 的状态。 ( 一)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待死亡赔 偿金的混乱做法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故意伤害致死、 故 意杀人以及交通肇事是涉及死亡赔偿金最多的 两大类刑事案件。为此, 笔者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在“北大法宝 中国司法判例数据库” ( ht- tp: / /bml
4、a chinalawinfo com/index asp) 检索了 27 DOI:10.16092/ki.1001-618x.2013.08.013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各科专论 这两类案件。 1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死亡赔偿 金适用状况 检索案由设定为: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审结日期设定为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 月 8 日, 审理程序设定为二审, 检索关键词为在 二审裁判书全文中包含有“死亡赔偿金” 一词。 将审结日期的起点设定为 2010 年 7 月 1 日主 要是考虑到: 我国侵权责任法 于2010 年7 月 1 日实施, 而该法对死亡
5、赔偿金的适用作出了 明确规定; 将审理程序设定为二审主要是考虑 到: 除需要进行死刑复核的案件以外, 二审裁判 文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过上述设定的检索条件, 由此获得了 69 份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件 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在此 69 份刑 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中, 死者近亲 属均提出了死亡赔偿金之诉讼请求, 结果获得 法院支持的有 48 起, 约占 69 5%; 不支持的有 21 起, 约占 305%。 此 69 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中 42 份由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分别是安徽( 8 份) 、 陕西( 6 份) 、 云南( 11 份) 、 福建(
6、9 份) 、 河南( 2 份) 、 河 北( 2 份) 、 湖南( 2 份) 、 宁夏( 1 份) 和上海( 1 份) 共9 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在 此 9 个高级法院中, 安徽、 福建、 上海、 湖南 4 个 高级法院均支持死亡赔偿金; 宁夏、 河南和河北 3 个高级法院均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陕西和云 南 2 个高级法院既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例, 有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例。需要补充说明 的是, 在最近媒体广泛报道的两起重大案 件 陕西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和云南李昌奎故 意杀人案中, 陕西和云南高级法院均以死亡赔 偿金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由驳回了 死者近亲属提出的此项诉讼请
7、求。余下 27 份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由黑龙江、 广东、 新疆、 陕西、 湖南、 河南和上海等六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 11 个中级法院作出。对此 11 个中级法院审 理的 27 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统计, 结 果发现: 8 个中级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 死亡赔偿金, 余下的 3 个中级法院支持与不支 持死亡赔偿金的案例并存。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死亡赔偿金在我国故意 杀人、 故意伤害案的附带民事裁判中的适用情 况, 笔者在“中国司法判例数据库” 上放宽检索 条件, 将案件审结日期限定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 月 8 日, 裁判文书类型包括一审和 二审,
8、 逐一对前述涉及到的 9 省、 自治区和直辖 市高级法院之外的 22 个省级司法辖区里各级 法院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情 况进行了检索, 对检索到的共计 796 件涉及死 亡赔偿金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 后, 笔者发现, 所检索出的案例全部支持死亡赔 偿金的司法辖区有江苏、 辽宁、 山西、 浙江、 江 西、 山东、 海南、 吉林、 黑龙江、 广东、 西藏、 北京 和天津共 13 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 全部不支 持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辖区有贵州、 甘肃、 四川、 内蒙古和重庆共 5 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 支持 与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并存的司法辖区是湖北 ( 共 32 起案件
9、, 其中 24 起支持, 8 起不支持) 、 青海( 共 4 起案件, 其中 2 起支持, 2 起不支 持) 、 广西( 共 37 起, 其中 7 起支持, 30 起不支 持) 、 新疆( 共 7 起, 其中 2 起支持, 5 起不支持) 共 4 个省、 自治区。 2 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适用状况 将检索案由设定为交通肇事罪, 审结日期 设定为2010 年7 月1 日至2013 年1 月8 日, 审 理程序设定为二审, 关键词设定为“死亡赔偿 金” , 由此检索获得了 207 份涉及死亡赔偿金的 交通肇事案件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 此207 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由山东、 广东、 河
10、南、 陕西、 湖南、 河北、 湖北、 黑龙江、 江苏、 江 西、 辽宁、 安徽、 浙江、 广西和上海等 15 个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所属的 24 个中级法院作出。在此 207 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涉及的交通肇事 案件中, 一、 二审法院均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案件 有 191 起, 约占 92 5%, 一、 二审法院均驳回死 亡赔偿金请求的案件有 16 起, 约占 7 5%, 这 37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 16 起案件由 5 个不同的中级法院作出。值得 注意的是, 在此 5 个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中级 法院中, 有 2 个中级法院在此段时间内还作出 了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裁判。
11、为了进一步了解在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 暴力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裁判中不支持死亡赔 偿金的地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 态度, 笔者以“交通肇事” 为案由, 分别检索了 宁夏、 河南、 河北、 重庆、 贵州、 甘肃、 四川和内蒙 古八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近三年的有关交通 肇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 除没有检 索到宁夏和贵州法院的此类裁判文书外, 结果 发现: 其他六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法院除在极 个别案件中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为由不支持死 亡赔偿金外,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裁判 中普遍支持死者近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之诉 讼请求。 ( 二) 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对附带民事诉讼 是否
12、支持死亡赔偿金之不同态度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 我国至少有北京、 上 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西和青海 7 个高级法院 专门就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 偿范围颁发了规范性文件。分析这些文件, 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明确将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 之赔偿范围, 如上海市高院于 2005 年颁发的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 见( 试行) 沪高法( 2005) 393 号第 79 条规 定: “被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 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 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 住宿费和误
13、工损失 等其他合理费用。 ” 江苏省高院于 2005 年制定 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 ( 该院审判委员会 2005 年 9 月 16 日第 39 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 20 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定赔 偿数额应根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 受全部物质损失的数额。 ” 第 25 条规定: “医疗 费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实际的数额, 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 ” 二是明确反对将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 诉讼的赔偿范围, 如青海高院于 2007 年颁布的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
14、围的通知 第 2 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直接损失, 不能作 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 ” 此外, 广西高院于 2007 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 2007) 84 号 第 2 条、 陕西高院于 2009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高法 ( 2009) 117 号 第 13 条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此, 需要指出的是, 陕西高院在此之前, 曾经 于2006 年颁布实施了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高法( 2006) 7 号 , 该意 见曾规定: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 损失, 故对残疾赔偿金、 死亡
15、补偿金的请求, 应 予支持。 ” 三是间接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我国附带 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如北京高院于 2009 年颁 布了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试行) 京高法( 2009) 226 号 , 虽 然该解答对死亡赔偿金问题没有作出直接、 明 确规定, 但是, 该解答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赔 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不包 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 据此, 作 为间接物质损失的死亡赔偿金在附带民事裁判 中不应被支持。再如, 天津高院于 2007 年下发 了 关于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认真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精神的通知 津高法(
16、2007) 196 号 , 该通知指出: “确定附 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 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 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 并适当考虑被告 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 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 被告人出于真诚悔 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 式达成赔偿协议。 ” 不过, 如前所述, 根据笔者 在“中国司法判例数据库” 上检索的裁判文书, 47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各科专论 北京和天津的法院在近年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 害案件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支持了死者近亲属提 出的死亡赔偿金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 三)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中适用的总体状况
17、通过以上检索与归纳, 大致可以得出如下 结论: 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 我国法院对于是 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之请求呈现出 比较混乱的状态。首先, 与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等暴力犯罪案件相比,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 更倾向于支持死亡赔偿金。其次, 在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对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大约超过大半数 以上的法院认为应该支持, 大约三至四成的法 院则持反对态度。再次, 无论是在故意伤害、 故 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案件中, 在是否支持死亡 赔偿金的问题上, 同一法院在同一年度内作出 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时常出现。最后, 在就附 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8、颁布了专门性文件的高级 法院之司法辖区, 文件之规定与实践之做法常 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死亡赔偿金适 用之混乱状况, 可能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有 关: 首先, 司法实务部门对死亡赔偿金性质之 认识出现了偏差。关于死亡赔偿金之性质, 我 国民法理论界曾有过争议; 司法解释先是将死 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后来的司法 解释和立法又将死亡赔偿金重新界定为物质 损失赔偿, 从而使得相当一部分不深谙民事 法律的刑事法官还坚持认为我国现行有效法 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而 排斥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其次, 最高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在
19、政策上摇摆不定。通过对上述相关案例以 及法院系统有关文件之分析, 可以发现, 我国 法院在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问题上, 大致可以 分为三个时期: 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文 简称“法释2003 20 号” ) 于 2004 年 5 月实 施之前, 法院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 慰性质, 一般犯罪行为导致死亡, 不支持死亡 赔偿金; 在 2004 年 5 月至 2006 年底, 鉴于“法 释 2003 20 号” 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 的收入损失, 大多数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在 2006 年底最高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 判工作会议” 后至今,
20、我国法院在一般犯罪案 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问 题上呈现出重大的分歧, 有的法院甚至下文明 确规定在附带民事裁判中不得支持死亡赔偿 金, 如上述的青海、 广西高院在 2007 年、 陕西 高院在 2009 年颁发了在附带民事裁判中不支 持死亡赔偿金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则继续根据 “法释 2003 20 号” 之司法解释在附带民事 裁判中支持死亡赔偿金, 如上海、 江苏高院。 由此可以看出, 正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 题上摇摆不定, 才使得地方各级法院对此做法 不一。最后,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裁判 中之所以普遍支持死亡赔偿金, 主要是因为 1991 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
21、故处理办 法 第 36 条将“死亡补偿费” 纳入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而该办法长期以来是我国 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据, 因而形成了在 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传统。 二、 我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 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及分析 分析上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 当前我 国法院在附带民事裁判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所 持的理由无外乎以下三点: 一是死亡赔偿金具 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因而不属于我国附带民 事诉讼之赔偿范围; 二是死亡赔偿金是间接的 物质损失, 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直接的 物质损失赔偿; 三是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 因而 法院酌情不予支持。笔者认为, 此三种理
22、由都 值得商榷。 57 张新宝 : 侵权责任法原理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491 页。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 ( 一)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 于财产性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 属性先后有不同的界定。我国 1986 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 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1991 年国 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首次提 出“死亡补偿费” 之概念, 将其纳入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项目, 并规定死亡补偿费原则上按 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0 年。对此规定, 当时 参与此办法起草的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 “死 亡补偿费兼有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
23、等综合性 质” 。 正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对 死亡补偿费的明确规定, 在以后的交通肇事案 件的附带民事裁判中, 我国法院基本上都支持 死亡赔偿金。 随后, 我国 1994 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首次出现了“死亡赔偿金” 一词, 该 法第42 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 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 应当支付丧 葬费、 死亡赔偿金” 2000 年 7 月修正的我 国产品质量法 第 44 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这两部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没有规 定, 实践中基本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 执行。2001 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24、问题的解释 第9 条规定, “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形式为死 亡赔偿金” 。自此, 死亡赔偿金之性质首次在 司法解释中被明确为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 2003 年1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 布了“法释 2003 20 号” 。该解释一方面改变 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由以前的按照平均 生活费计算改为按照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计 算; 另一方面, 将死亡赔偿金与其他物质损失并 列, 并将精神损害赔偿单独规定。基于此, 最高 法院负责起草该解释的有关同志认为, 死亡赔 偿金是对未来可期待收入损失的赔偿, 因此属 于财产损害赔偿。 而且, 根据该解释第 36 条 第 2 款的规定, 自 2004 年
25、 5 月 1 日起, 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 9 条已经被废止。此外, 道路交通安全 法 于2004 年5 月1 日实施, 国务院颁布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被废止; 鉴于道路交通 安全法 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计 算没有作出规定, 因而实践中法院开始按照 “法释 2003 20 号” 确定其赔偿项目和数额。 在侵权责任法 的制定过程中, 尽管理论 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存有争议, 但是此争议 主要是在“扶养丧失说” 和“继承丧失说” 之间, 而此两种学说都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损 失。 最后, 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 任法 沿袭了
26、“法释 2003 20 号” 的思路, 该法 第 16 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第22 条规定: “侵 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据此, 在侵权 行为致人死亡的情况下, 侵权行为人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独存 在, 而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纳; 而且死亡赔偿金 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并存的赔偿项目, 可知死亡 赔偿金仍然被定性为财产性的赔偿。 考察上述立法变迁过程, 我们可以发现: 尽 管早期有司法解释曾经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 神损害赔偿; 但是, 自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
27、 布“法释 2003 20 号” 至今, 无论是司法解释, 还是侵权责任法 , 均已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 财产性赔偿。因此, 有关法院仍以死亡赔偿金 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为由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之诉讼请求实在是于法 无据。 67 黄松有主编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356 页。 黄松有主编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356 页。 高圣平主编 : 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 立法例及经典案例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第 215 页。 张新宝 :
28、 侵权责任法 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 载 中国法学 2010 年第 4 期。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各科专论 ( 二)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从未排 斥间接物质损失赔偿 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 于直接物质损失、 不包括间接损失是实践中一 些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理由之一, 此 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所认可。 笔 者认为, 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未来可期待收入的 财产性补偿, 虽然属于间接物质损失, 但是, 我 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规定并不排斥 间接物质损失赔偿, 理由如下: 一方面, 支持间接物质损失赔偿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之规定。我国原刑事诉讼法 第 77 条
29、第 1 款( 新刑事诉讼法 第 99 条第 1 款) 中 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 据此, 只要是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 的“物质损失” , 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之赔偿范 围。在民法理论中, 物质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现有实际财产 的减少; 间接损失则是被害人未来可得利益的 损失。因此,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接物质损 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之赔偿范围或者规定附 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的 情况下, 支持间接物质损失赔偿并没有违反相 关法律规定; 相反, 将原刑事诉讼法 第 77 条
30、 第1 款中的“物质损失” 限制性地解释为“直接 物质损失” 则缺乏法律依据。而且, 最高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 2 条还专门规定: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 质损失, 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 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笔者认为, 这里的 “必然遭受的损失” 指的就是尚未发生、 但将来 必然发生的损失, 即间接损失。因此, 在附带民 事诉讼中以间接物质损失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 金不仅没有法律根据, 反而违反了现行司法解 释的规定。 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实践 中一直在支持某些间接物质损失赔偿。在当前 的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 误工费和扶养费均为 法
31、院支持。而从直接、 间接损失分类的角度来 看, 此两者均非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 而是对未 来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因此均属于间接损失之 范畴。不仅如此, 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在性质 上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即都是由于被害人的 非正常死亡, 被害人不能继续劳动产生收益, 进 而使被扶养人失去本能从被害人处获得的经济 支持, 近亲属失去本能从被害人在正常生存年 限下积累的财产之继承, 从而要求加害人予以 赔偿。正是基于此, 我国民法学者普遍将误工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等均视为间接损失。 因此, 目前有些法院主张 的“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的观点 与实践做法并不相符
32、。在同为间接损失的情况 下, 法院对其他的间接损失予以支持, 唯独对死 亡赔偿金另眼相看, 显然是厚此薄彼, 难以令人 信服。 ( 三) 以赔偿能力作为附带民事赔偿数额 的判断根据于法无据、 于理不合 按照现行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其数额 少则十余万, 多则三、 五十万, 是各类赔偿中数 额较大的项目。鉴于此, 有些法院从生效裁判 能否执行的角度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酌情判断是否支持被害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 这是目前同一法院在同一时段内时而支持、 时 而否定死亡赔偿金的主要原因。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被 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并无直接、 明确的法律规定。与
33、此最为接近的是最高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依法判 决后, 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应 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据此规定, 法院对 77 熊选国 :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390 页。 王利明 : 侵权行为法研究 ( 上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362 页。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 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应当依法足额赔偿, 而被 告人能否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则留在执行程序 中解决。最高法院熊选国副院长就持此观点, 他
34、认为, “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 并 给执行带来难度, 但能否执行是执行期间才考 虑的内容, 不应在判决阶段考虑, 根据被害人实 际损失的多少来决定赔偿额, 可以抚平被害人 心灵的创伤, 防止被害人因不合理判决而 缠诉。 ” 但是, 面对实践中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 尴尬现实, 最高法院数位领导在2006 年5 月23 日召开的 “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 2006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 会议” 以及2007 年4 月25 日召开的“部分法院 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上先后指出: “如果经查 被告人确无赔付能力, 则不宜作出实际根本无 执行可能的判决, 而
35、应当仅就丧葬费等犯罪造 成的物质损失, 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 以确保 案结事了 。 ” “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 额, 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 本依据, 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 “ 2004 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实施后, 许 多法院以此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依 据, 确定的赔偿数额往往与被告人的实际赔付 能力十分悬殊必须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 力、 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不能不切实际地作出 空判, 导致当事人申诉、 上访。 ” 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领导的上述讲话, 无疑为实践中地方各级 法院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为由不支持死
36、亡赔偿 金提供了依据。 对此, 笔者认为, 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为由 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出发点尽管是好的, 但是 此做法于法无据、 于理不合。首先, 就是否支持 足额赔偿的法律规定而言, 关于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之规定已经要 求“依法判决” , 这意味着判决内容本身要合乎 法律规定; 相反, 并无任何规定允许“依赔偿能 力判决” , 因此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为由不支 持死亡赔偿金实属于法无据。其次, 就法理和 情理而言, 法院基于执行难而在附带民事赔偿 问题上模糊处理, 在法律的统一实施上打折扣, 既有损法律的尊严, 又使得被害人亲属在心理 上难以接受而不断上诉、 申诉。在
37、前述笔者收 集的近百份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 件中, 很多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一审法院不支持 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提起上诉, 却无一被告人因 一审法院判处死亡赔偿金而提起上诉。对于被 告人来说, 法院依法支持死亡赔偿金, 反而有助 于其深刻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之社会危害后果, 从而有助于其悔改。当然, 如此判决之后, 法院 确实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但是, 由此引发的申 诉肯定比法院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而导致的 申诉少, 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首先要的就是 “说法” 。因此, 法院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为 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实在是于理不合。最后,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执不分的教训及审执分离的 经验在附带民事
38、诉讼中值得重视。我国民事诉 讼曾经一度审判与执行不分, 由此导致审判法 官常常从执行的角度考虑如何判决, 从而引发 了系列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正是鉴于此方面 的教训, 我国逐步确立了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 如今, 我们却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要求法官 从执行角度考虑如何判决, 无疑是重蹈覆辙。 三、 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中混乱适用之建议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 混乱适用, 说明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 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被统一实施, 此现象严重 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降低了司法权威。因此, 尽 87 熊选国 :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9、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390 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精神的通 知 津高法( 2007) 196 号 。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各科专论 快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适用的混乱状况显得尤为必要。 ( 一) 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 判中适用的混乱状况之总体思路 从理论上讲, 结束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裁 判中适用死亡赔偿金的混乱状况, 有两种基本 思路: 一是明确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 或者 是除交通肇事以外的刑事案件中, 瑏瑠法院对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的死亡赔偿金之请求都不 予支持;
40、二是与之相反, 法院都予支持。 基于我国法院已经在绝大多数的交通肇事 和大约半数以上的一般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裁 判中支持死亡赔偿金之现实以及上文对法院不 支持死亡赔偿金理由的质疑, 笔者认为, 选择第 一种思路,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上走“回 头路” ,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也难以获 得社会公众之广泛支持。相反, 采纳第二种思 路, 明确支持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 裁判中的适用, 不仅有助于加强对被害人权利 的保障, 而且还能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社会 效果: 一是彰显生命的价值。诚然, 人的生命无 法用金钱来衡量, 但是,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 关系的总和, 死者的逝去必然要撕裂
41、其生前所 处的社会关系的某些环节, 世俗的民法几乎不 能再对死者提供什么救济, 但却关注这些被撕 裂的社会关系之环所反映的尘世的利益” , 瑏瑡因 而, 在被害人死亡后, 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之赔 偿, 尤其是那些能够替代死者履行如扶养他人 之义务的赔偿, 可以间接地体现出死者生命的 价值。不仅如此, 只有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 相适应的死亡赔偿标准, 才能体现出我们对生 命的敬畏, 从而加大对生命权的保护。正是因 为此, 面对社会的强烈呼声, 有关部门确定的 “ 7 23 动车事故” 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了三级 跳, 从最开始的 17 2 万, 后来又追加 20 万, 随 后又宣布为 50 万,
42、到最后确定的 91 5 万。 瑏瑢 然 而, 反观最近陕西药家鑫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 “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的诉讼 请求, 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不予支持” ,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 五角” , 瑏瑣无怪乎公众感叹: “ 4 5 万赔偿让法律 蒙羞” 、 “药家鑫果然厉害 撞伤不如杀死” ! 因此,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死亡赔偿金, 有助于增强社会对生命的敬畏感, 彰显生命的 价值, 从而更好地保护至高无上的生命权。 二是破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困境。是否应当将精神损害赔 偿纳入附带民事
43、诉讼的赔偿范围, 最高法院一 直持鲜明的反对立场。然而, 理论界普遍主张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据 笔者 2013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期刊网( www cnki net) 检索, 标题中同时含有“附带民事诉 讼” 和“精神损害赔偿” 的论文共计 112 篇, 这 112 篇论文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中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 的巨大反差, 无疑使法院系统在此问题上面临 一定的压力。当前, 最高人民法院反对将精神 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比较现 实的一个原因是: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好确 定, 难以把握; 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 对精神损 害
44、赔偿的数额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然而, 相比于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97 瑏瑠 瑏瑡 瑏瑢 瑏瑣 鉴于国务院于 1991 年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项目, 目前实 践中法院只在极个别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因考虑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 驶人及所有人相对于受害人的经济优势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存在,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不支持死亡赔 偿金恐怕行不通。 姚辉、 邱鹏 : 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 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 年第 4 期。 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缘何 “三级跳” , 载 法制日
45、报 2011 年 8 月 15 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刑一初字第 6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3 年第 8 期 相对来说有比较固定的标准, 数额比较确定。 目前,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 损害赔偿的关注度远远超过了死亡赔偿金。在 此背景下, 笔者认为, 从可行性的角度出发, 强 化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与其 关注精神损害赔偿, 不如重视死亡赔偿金。法 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死亡赔偿金, 使死者 近亲属除了能获得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外, 还 能获得少则十余万、 多则三、 五十万的死亡赔偿 金, 无疑将大大缓解社会公众要求
46、将精神损害 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压力, 间接 破解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支持精神损 害赔偿的困境。 总之, 无论基于法理论证, 还是社会效果之 考量, 支持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判中 的适用, 应当成为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 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的混乱状况之改革思路。 ( 二) 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诉 讼中混乱适用的具体路径 尽管上文已经指出,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和 司法解释之规定, 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 支持死亡赔偿金; 但是, 在新刑事诉讼法 对 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制定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死亡赔偿金 在附带民事裁判中的统一适用,
47、显然更有助于 问题的解决。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适用 的混乱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所耳闻。在 2011 年 8 月 28 日中央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完 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座谈会” 上, 最高人 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坦言: “当前各地、 各级法院 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在赔偿范围、 赔偿标 准和审理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尽统 一的情况由于有关方面的认识和意见不尽 一致, 通过司法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 规范有一 定难度, 迫切需要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明确赔偿 范围和标准, 规范审理程序, 建立起具有中国特 色、 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
48、诉讼制度。 ” 瑏瑤 不过, 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此问题的思路似乎是 想走回头路, 即否定死亡赔偿金在附带民事诉 讼中的适用, 这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 院长于 2011 年 10 月在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年会 大会上的发言所证明, 该发言认为: “现在对 (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标准争论比较大, 实践中 是有差异的,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以解决司法难 题,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们的意见是, 对刑诉 法规定的物质损失 范围和标准,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根据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 遭受的实际损失判决赔偿; 被告人与被害人就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自愿达成协议, 不违背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
49、法院也应当支持。 ” 瑏瑥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 基本吸收了上 述观点, 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 依 然保留了原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 “物质损失” 的规定, 同时该法第 101 条增加规 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进 行调解, 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裁 定。 ” 对此, 最高法院新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55 条第 4 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 解、 和解协议的, 赔偿范围、 数额不受第二款、 第 三款规定的限制。 ” 此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 中, 如果是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 赔偿范围 仅限于“物质损失” ; 如果是以调解结案, 则可 以不限于“物质损失” , 死亡赔偿金甚至精神损 害赔偿均可作为赔偿范围。立法如此修改, 一 方面使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通过调解的方 式获得死亡赔偿金, 体现出立法者面对当前刑 事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死亡 08 瑏瑤 瑏瑥 肖春燕 : 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推进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完善 , 载 人民法院报 2011 年 8 月 30 日。 黄尔梅 : 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 http: / /www chinalaw org cn/Column/Co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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