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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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三、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
2、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四、办事条件(一)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三条 申请办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的企业为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
3、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二)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三条规定:(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5)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三)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
4、销登记: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六条规定:(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四)每年按时完成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二十条规定: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南宁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南宁市财政局承办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9号服务
5、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咨询电话:0771-2189085投诉电话:0771-2189121六、实施对象 自治区本级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七、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http:/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十二、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收费十三、容缺受理是否容缺受理:否十四、预约办理无需预约十五、结果名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首次登记、变更)十六、到现场次数1次十七、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771-2189085网上查询:http:/十八、注意事项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请登陆北京久其软
6、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网址:http:/ 服务支持-下载专区-搜索“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3.0”。附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 3.申报表 (空白)4.示范文本 5.结果样本附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首次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窗口将决定文件邮寄送达申请人。(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根据决定办理登记确认,打印登记证(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审阅(限3个工作日)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限2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
7、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5 -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一、首次登记1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规定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与原件无异”章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
8、金200682号)第九条规定原件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企业盖章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规定原件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企业盖章4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规定原件否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企业盖章5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根据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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