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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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429001000)一、事项名称: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
2、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3、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
4、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
5、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且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
6、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第五十九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第六十二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
7、、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三)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已经赔偿
8、货款的证明文件。第六十四条 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 海
9、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
10、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第六十七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
11、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第六十八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四)海关总署2015年第24号公告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银行发送扣款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扣款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
12、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五)海关总署2017年第44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扣款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扣款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六)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
13、等。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附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
14、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六)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确保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
15、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第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与海关和商业银行完成电子签约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财务部门依其职责指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的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查
16、询税(费)信息,并发送税(费)扣税指令。企业发送扣税指令后,该份税单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中被标记为支付处理中。第六条 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扣税指令后,对该份税单自动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国库TIPS 系统将扣税指令发送至银行。第七条 银行根据TIPS 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操作,并通过TIPS 系统向海关业务系统发送扣税结果报文。扣税成功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核注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并将税费核注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扣税失败的
17、,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报文自动取消该份税单的支付方式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发送取消支付报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将该份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支付。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税单,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进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第十条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一份报关单对应的税单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只有该份报关单的所有税单核注后,
18、海关业务系统才允许对该报关单进行重审。重审后,税费数据发生变化的,系统将生成退补税税单数据。第十二条 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核注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第十三条 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的组合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项电子指令。第十六条 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
19、原则下及时解决。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七)海关总署2018年第122号公告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八)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2.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五、法定办结时限:(一)缴纳:无(二)补征、追征:无(三)退还:30个自然日(四)税单补签发:无
20、六、承诺办结时限:(一)缴纳:无(二)补征、追征:无(三)退还:30个自然日(四)税单补签发:无七、结果名称:(一)缴纳: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二)补征、追征: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三)退还:收入退还书。(四)税单补签发: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八、结果样本:(一)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二)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三)收入退还书九、收费标准:无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一)缴纳:1.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二)补
21、征、追征: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三)退还: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2.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四)税单补签发: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十二、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份数材料必要性税单补签发申请无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转账退税申请书见附件1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或电子1份必要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无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无
22、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已经赔款或退款的证明文件无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现金退税申请见附件2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或电子1份必要(一)退还:1.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税申请书原件1份;2)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原件1份。2.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税税申请书原件1份;2)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23、复印件1份。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原件1份。4.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税申请书原件1份;2)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复印件1份;3)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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