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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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论法律有感 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羡于这样一篇隽永的短文中蕴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才智。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一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这让我对于“严刑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思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倾向于采纳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因为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然而,严刑峻法真的能达到志向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因为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社会动荡甚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
2、“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才萌生“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 “无殊罪而死者,不行胜原。” 他颁布诸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苛刻刑法,致使百姓惶恐担心。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导致隋亡的重要缘由之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由此可见,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的程度,此时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抗拒。”当法律变成压迫人
3、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抗拒。这里的“抗拒”蕴含着两层意味,一是指人民无法忍受因为法律使人动辄得咎而不得不每日生活在心惊胆战、惶惶担心的状态下,于是企图用包括推翻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种状态;二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稍微的犯罪与情节严峻的犯罪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敢于躲避刑罚甚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蔑视法律。但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尽管“法律就是取得成功并驾驭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此话不假,不过我们更须要意识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确定的,但其形成和调整也必定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
4、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实力、现实的阶级力气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可见,法作用的对象始终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制定法律以限制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去违反,一部让人们动辄得咎的法律只有强制性而没有规范性,事实上缺失了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价值。我们始终应当谨记贝卡利亚的训诲,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如是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挡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法律不应过于严苛,只需维持在“罪刑相适应”的限度即可。除此之外,贝卡利亚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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