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魏纪林_课件第二编著作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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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 作 权 法,主讲人:魏纪林,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authors right),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在我国,“版权”(copyright)也是法定用语,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但追根溯源,这两个词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著作权源于大陆法,而版权则是英美法的法定用语。大陆法的“著作权”与英美法的“版权”主要存在两点区别:,第一、著作权既包含财产权,又有人身权的内容,而版权则是单一的复制、发行作品的经济权利; 第二、在大陆法系,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称为“邻接权”(Neighboring ri
2、ght),而在英美法系,邻接权被包含在“版权”之内,没有专门的邻接权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通常分为广义的著作权和狭义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第二节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著作权法产生以后,人们提出了有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精神所有权说 (二)人格价值观说 (三)商业版权说 (四)著作权二元说 (五)著作权一元说,一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
3、点。 1、不可转让性 2、永久性,第三节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 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二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性和可继承性的特点。,一、外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1、著作权萌芽 2、印刷特许权 3、版权和作者权 4、作为人权的著作权 5、著作权的国际条约,第四节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第五节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是指
4、调整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一、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法同民法的关系最直接,两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 2、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传播 3、平衡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三、立法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著作权立法, 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贯彻实施。,四、著作权
5、法的效力,确定著作权法的效力将遵循以下原则: 国籍原则 互惠原则 地域原则 从旧原则,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著作权主体创作产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和主体,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 (二)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三)作品的价值、用途、表达形式等与著作权保护 无关 (四)自动保护原则,二、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七)图形作
6、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实用艺术作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并非任何作品都受其保护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作者(author),也称著作人,是创作作品的人。作者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因为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二、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合作作品
7、的著作权人(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著作权人(八)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九)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十)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三、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成为 著作权人 (二)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1.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2.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三)国家,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亦称著作权的本体,是指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第二节
8、 著作人身权利,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有不同于民法中的普通人身权的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后天的 (二)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Back,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定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又称经济权利(ecomomic rights),是指作者为了其经济利益使用
9、、处分其作品的权利。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2项权能。,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权转移而转移,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一)有形方式使用权(二)无形方式使用权(三)演绎方式使用权(四)其他权利,Back,第四章 邻接权
10、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二、邻接权制度的历史,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 1910年,德国在其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中,率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当作原作的“改编创作者”予以保护。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三、邻接权的立法体例对于邻接权保护,各国采用的法律制度不同,有的国家是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大多数国家则是知识产权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
11、家在立法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将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二是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邻接权客体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四、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派生的一种权利,具有从属于著作权的属性。因为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是一种源和流的关系。如果说创作作品是生产行为,那么传播作品就是流通行为。邻接权的产生离不开对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使用。,第二节 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一、图书、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二、图书、报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一、表演和表演者 表演是
12、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开再现。 表演者即是作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表演仍 是对作品的再现。,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第二种学说是将表演者权视为人身权利的理论。 第三种学说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理论。 第四种学说是表演者权是独立权利的理论。,五、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专有权利。,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
13、利,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了区分。,二、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三、
14、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也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独立于其内容的录制,而非音像制品。,四、音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 权利 。,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权是指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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